浙江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浙江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屋顶分布式光伏
9月22日从浙江发改委获悉:为规范引导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量开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浙江省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结合我省行业实际,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编制了《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9月22日从浙江发改委获悉:为规范引导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量开展,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浙江省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结合我省行业实际,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编制了《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该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浙江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参照执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指南明确,各试点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十四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确定分布式光伏建设目标。原则上各试点县(市、区)新增光伏装机规模不少于1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展程度较高的或屋顶资源较少的县(市、区)可酌情降低目标。累计光伏发电装机不应低于当地“十四五”电力规划最高负荷的15%。

该指南提出:各试点县(市、区)的分布式光伏安装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

1)现有建(构)筑物: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5%以上;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5%以上;工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5%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净水池除外)、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2)新建建(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左右。

3)在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居民、农村户用屋顶安装屋顶光伏。鼓励设施农业、设施畜(禽)养殖业等结合农牧业生产,在蓄(禽)舍的光伏开发利用。鼓励各地镇街、园区充分利用空地修建光伏停车场。鼓励商业建筑屋面做好“光伏+立体绿化”等绿色第五立面空间开发。鼓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高速公路互通枢纽、服务区、收费站、隧道、边坡、城际铁路、工地工棚等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建设。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

全文如下:


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前  言

为规范引导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行业实际,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应用,全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能源局提出。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省电力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屋顶分布式光伏整县(市、区)推进应用实施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从消纳要求、资源排摸评估、项目备案与并网申请、系统设计、建设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提出全过程实施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既有建(构)筑物、新建建(构)筑物、畜(禽)舍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 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1368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DB33/T 2004 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
DB33/T 2189 浙江省家庭屋顶光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JGJ/T 264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
T/HZPVA 001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
T/HZPVA 002 附加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T/HZPVA 003 附加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规范
T/CECS 902 光伏组件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T/ZZB 0227 工业建筑光伏一体化屋面发电系统
T/ZZB 0736  家庭屋顶并网光伏系统
浙江省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指南
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

3 基本要求

3.1 总则

3.1.1 分布式光伏整县(市、区)规模化开发应避免远距离、跨区城、跨电压送电,以就近消纳、就地平衡为主,应统筹规划,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增长相协调,为缓解电力供需紧张和平抑当地电力负荷需求,服务于地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3.1.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设计、安装、验收、运维除符合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

3.1.3 分布式光伏整县(市、区)推进应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效能提升管理,提升整体运维质量。

3.1.4 分布式光伏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安全美观、有序发展。

3.1.5 鼓励分布式光伏建设结合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围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重点领域,并充分利用城市配套设施,开展“光伏+”多元化场景应用,促进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环境建设。

3.1.6 鼓励分布式光伏建设采用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1.7 分布式光伏建设应采用数字高效、全生命周期运维的管理模式,鼓励放开数据接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跨区域管理和数字化改革。

3.1.8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加强质量管理,并购买保险,以降低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器损坏或损毁起火,以及各种恶劣天气造成的财产和人员等损失。

3.2 总体目标

3.2.1 各试点县(市、区)应按照当地“十四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确定分布式光伏建设目标。原则上各试点县(市、区)新增光伏装机规模不少于1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展程度较高的或屋顶资源较少的县(市、区)可酌情降低目标。累计光伏发电装机不应低于当地“十四五”电力规划最高负荷的15%。

3.2.2 各试点县(市、区)的分布式光伏安装比例应达到下列要求:

1)现有建(构)筑物: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5%以上;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5%以上;工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5%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净水池除外)、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2)新建建(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左右。

3.2.3 在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居民、农村户用屋顶安装屋顶光伏。鼓励设施农业、设施畜(禽)养殖业等结合农牧业生产,在蓄(禽)舍的光伏开发利用。

3.2.4 鼓励各地镇街、园区充分利用空地修建光伏停车场。

3.2.5 鼓励商业建筑屋面做好“光伏+立体绿化”等绿色第五立面空间开发。

3.2.6 鼓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高速公路互通枢纽、服务区、收费站、隧道、边坡、城际铁路、工地工棚等场景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建设。

3.3 企业资质要求

3.3.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3.3.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运维服务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市本级或县(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企业自身应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3.3.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

3.3.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3.3.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3.3.6 分布式光伏设计、安装和运维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鼓励人员参加由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系列化技术培训。

3.3.7 鼓励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工程安装、运维服务能力认证,倡导获得服务能力认证证书的工程服务商优先参与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建设。

3.4 行业监管

3.4.1 省能源局将建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归口管理,主要涉及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划、核准、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和交易等环节,实现可再生能源管理业务流程线上线下全贯通。平台定期发布各区域光伏发电项目的健康与能效水平排行榜,对于发电量异常的项目,可进行主动故障预警和运维提醒。原则上不建议各地新建同类可再生能源管理平台,已建平台要加快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

3.4.2 鼓励推广供电部门“绿电碳效码”应用,基于该应用开展发电效能监测分析,由政府主导、企业搭台,畅通渠道,协助项目业主开展效能分析和运行分析,解决异常故障问题,构建光伏全生命周期运维服务保障体系,有效提升发电效率与低碳效能。

3.4.3 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统一要求安装可再生能源边缘计算网关,实现电站监测、消纳管理、智慧运营等功能,自动核发绿色电力积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绿色电力积分交易获取合理收益。

3.4.4 各试点县(市、区)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应把握好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等要求。

3.4.5 各试点县(市、区)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统筹旧城改造、美丽乡村、未来社区、招商引资、特色小镇等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和建设时序,整体、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示范试点工作。

3.4.6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屋顶资源管理、项目招标、项目融资和并网、电费结算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成立第三方推进平台,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相对集中配置屋顶资源。

3.4.7 鼓励以整镇、街(园)推进的方式,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资源属性的特点,根据项目难度、获利水平分别打包,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包装项目,自主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3.4.8 所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3.4.9 鼓励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前组织专家进行统一的设计审查,要求项目统一安排监理,并现场制作铭牌明确设计、安装和监理单位,项目安装结束后宜进行统一的验收。

3.4.10 政府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至少2次分布式光伏安装和运维公益培训,组织企业学习安装、验收和运维等工程服务标准,做好当地分布式光伏安装和运维人才队伍建设。

3.4.11 政府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至少2次项目安全抽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隐患问题或者发电效能差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把多次出现问题而不能整改到位的项目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3.4.12 项目存在违规违章建设问题,应由项目业主承担责任,并予以整改或者拆除。

3.4.13 鼓励各地成立地方行业协会,建立专家智库,组织参与当地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投资商和工程服务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联合承诺有序开发、优势互补,杜绝恶性低价竞争,不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以不合理的低价产品和服务损害电站业主、投资方和行业发展的利益。

3.5 电网统筹管理

3.5.1 供电公司应在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当地用电负荷峰值,计算所需的光伏消峰装机能力;分析当地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用电特点,分析区域性用电供电不平衡问题所带来的光伏装机需求和微电网建设需求;根据当地电网接入能力,开展当地光伏发展能力分析。

3.5.2 供电公司应密切配合各试点县(市、区),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切实保障试点地区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确保大量分布式光伏并网后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分布式光伏接网管理办法,鼓励对户用分布式光伏整体打包代备案。

3.5.3 分布式光伏接入前应取得电网的消纳意见和支持性文件,不应超出电网设备承载能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5.4 供电公司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年统计电网可开放容量,报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辖区供电营业厅对外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剩余可接入的容量。

3.5.5 6000kW装机容量以内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优先采用多点低压并网方式,并网接入变压器容量的比例通常不应高于80%,鼓励供电公司开展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接入容量比例。

4 资源评估指南

4.1 基本要求

4.1.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供电公司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安装,符合本区域分布式光伏规划布局,鼓励企业通过建设源网荷储分布式光伏电站拓展消纳空间。

4.1.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依托的住宅应具有房产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房屋证明。

4.1.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构筑物,应提供用地合规性证明。

4.1.4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进行勘察,依据DB33/T 2004开展结构功能性评估和能力需求匹配评估。

4.1.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做好项目基本信息采集,对既有建筑屋顶在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的前期可利用性评估,可通过填写附录A《既有建筑屋顶资源光伏利用排摸信息登记表》收集整理获得。

4.1.6 在完成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前往现场进行屋面情况勘察, 对于建筑布局、光照遮挡情况、钢结构屋面锈蚀情况等在前期摸排中未体现的要素进行检查;实际屋顶资源的可利用性,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屋面承载计算复核,并对接入方案设计、用电负荷评估、项目经济核算等方面进行全面计算后确定。

4.1.7 在完成勘察评估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形成《项目策划方案及可行性说明》,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设计方案:装机容量、发电年限、并网电压等级、并网点位置、屋顶排布图、走线图、逆变器和配电箱安装位置示意图;

2) 设备选型,提供组件、逆变器、支架、配电箱、电缆等主要材料的厂家、型号、规格、材质等;

3) 收益测算,根据组件朝向、倾角和受遮挡情况,进行发电量测算和投资收益测算;

4) 项目承诺,项目使用年限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4.2 结构功能性评估要求

4.2.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参照现行地方标准DB33/T 2004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

4.2.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验算,充分考虑防风、防台和安全承载等因素,并据此评估房屋结构及承重后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3 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情况,屋顶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

1) 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的老旧小区建筑;
2) 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3) 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4) 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5) 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6)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4.3 能力需求匹配评估要求

4.3.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参照DB33/T 2004对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日间用电量和变压器容量进行分析测算,充分考虑光伏发电能力与建筑用电需求的匹配值,以评估用户单位对光伏电力的消纳能力。

4.3.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单位应检查建筑进线线径,并对是否能够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装机量峰值工作电流进行检查测算。
4.3.3 经评估后的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和用户单位用电能力应按照下列等级选择消纳方式:
1)屋顶可利用面积都可用来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被用户单位就地消纳,建议采用“全部自用”的消纳方式;

2)屋顶可利用面积都可用来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且一半以上的光伏电力可被用户消纳,建议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消纳方式;

3)用户单位用电能力较弱,则应考虑采用“全额上网”的消纳方式。

5 项目并网和备案指南

5.1 基本要求

5.1.1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应由项目业主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5.1.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须对填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撒销备案。

5.1.3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属地供电公司按月向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代理集中报备。

5.2 电网接入

5.2.1 分布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表1所示。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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