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六大阳光工程推广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最高0.4元补五年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
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可持续性承诺工作任务分解清单(北京部分)》,实现到2022年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10%以上的目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以下
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及补贴资金申报细则

一、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办理备案。项目备案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或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办理(网址:www.beijing.gov.cn,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区发展改革部门-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办理)。

(二)个人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电力公司代为登记,区电力公司每月汇总,统一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并网

(一)项目业主取得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向区电力公司提出接入申请,对于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 兆瓦的项目,区电力公司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项目业主。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及行业有关标准,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向所在区电力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区电力公司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三、项目在线监测

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质量,保证分布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高效使用,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在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线监测系统(网址:www.re-bj.com,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工作,装机容量为 50 千瓦以上(含 50千瓦)的应接入监测系统。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备案后,可以直接与监测系统管理单位进行前期技术沟通;项目建成后,凭与区电力公司签订的发用电合同,向监测系统管理单位申请数据通讯卡,开展接入调试。在线监测结果将作为发电量评估的依据(联系电话:55591160、55591151)。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申报与确认

(一)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分两次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申报,项目业主于每年 7 月 15 日和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申请。其中:

1.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请纳入补贴名单,项目应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完成建设投产,并由区电力公司完成并网验收(法人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1)。

2.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区电力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代为申请纳入补贴名单,项目应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项目业主完成建设投产,并由区电力公司完成并网验收(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 2)。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电力公司对本区申报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注明每个项目申请补贴标准及并网当月发电量,分别于每年 7 月 31 日和次年 1 月 31 日前,将本区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名单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上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分别于每年 8 月 15 日和次年 2 月 15 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当期《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以下简称《补贴名单》)。

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量计量和补贴资金申报

(一)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发电量计量、审核,办理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工作。对于计划增容的项目,由区电力公司研判增容项目技术方案和单独计量可行性,若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增容项目业主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对于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增容项目,不能申请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二)区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 5 月 15 日和 11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纳入《补贴名单》的项目上一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3 月31 日和当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汇总初审后,分别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电力公司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于每年 5 月 31 日和 11 月 30 日前,将发电量审核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分别于每年 5 月 31 日和11 月 30 日前,将发电量审核结果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市发展改
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的发电量及市电力公司申报的补贴资金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补贴意见,并分别于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前出具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为不影响全市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对于超出时限要求的,暂缓拨付当次补贴资金,调至下一次补发。对于当期不能明确审核结果的项目可调至下一批次补发补贴资金。

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当期补贴资金审定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法人单位和个人。

七、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管理各区、各领域光伏发电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开展审计,审计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强化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

1.加强统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并与区电力公司就备案项目装机规模、消纳情况等信息进行共享,对项目建设规范性、项目建设运行质量进行监督;

2.监督区电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并网服务,按时限要求执行并网程序,不得在并网过程中收取费用;

3.对于发电量异常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私自增容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如发现项目在补贴期限内拆除,应申请终止对该项目的补贴;

4.督促不能提交运维方案、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运维职责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或因运维不当产生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市发展改革委依托监测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日常监测,并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及运行情况评估报告。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不全面、不稳定等问题影响发电量审核的,不予发放补贴资金。

(四)各区电力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量统计和初审以及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电力公司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电力计量、资金拨付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附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表(法人单位)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申报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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