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发布通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求,为做好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工作,就《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各承担消
附件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建立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和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等。现阶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以下简称“消纳量交易”),是指广东省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消纳责任主体”)按需求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进行转让的交易。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交易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本交易细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并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及交易细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五条 广东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可再生能源交易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消纳量账户注册 第六条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消纳量注册工作,并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年度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第七条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相关消纳责任主体在技术系统进行消纳量账户注册,并负责账户管理与维护。市场主体经完成相关承诺后,完成注册工作。账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 (二)售电量(用电量)。 (三)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指标、应承担消纳量。 (四)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及明细,包括购买或自发自用。 (五)绿证折算消纳量总量及明细。 (六)由电网企业分配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 (七)购买消纳量凭证总量及明细。 (八)消纳量交易的可交易量、实际交易量及明细。 第三章 消纳量核算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总量(以下简称“总量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量”)两类,其中满足总量消纳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总量消纳量和非水电消纳量分别进行核算。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以下方式核算: (一)由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交易实际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三)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发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自发自用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经售电公司申请,提供零售合同以及电网企业计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的电量数据,全部计入售电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四)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购买其他消纳责任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第十条 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省能源局出台的相关方案,向各市场主体分配剩余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省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计算。 (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核算的消纳量,计入相关消纳责任主体的消纳量账户。其中: 1、独立“点对网”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并入受端电网的,受端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入电量乘以区域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间“网对网”输入 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受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十二条 绿证是指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购买的绿色电力证书。经电力交易机构校验后,当年核发绿证按照1MWh绿证等同1MWh消纳量计入消纳责任主体本年度的消纳量核算。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对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进行核算和汇总,并对消纳量账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经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实行凭证管理,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码,形成消纳量凭证编码。其中: (一)每1MWh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生成1个消纳量凭证编码;不足1MWh部分仅在账户中累积,暂不生成消纳量凭证编码。 (二)消纳量凭证编码应准确反映发电类型、核发机构、电量来源以及归属主体、购电售电公司等信息。 第四章 监测统计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对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消纳量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按季度将统计结果报送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动态维护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按月更新账户信息,同时提示市场主体查看。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认定交易结果有效或无效。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时,电力交易机构有权认定其交易无效或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认定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 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适时考虑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方式进行。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为交易单元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二节 市场成员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市场成员包括可再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广东省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全厂容量应达到30MW及以上。 (二)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纳入政府投产计划表的新投产机组需提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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