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住建部 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
从住建部官网获悉: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3  光伏发电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条文】
建筑光伏发电工程利用既有建筑时,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工程实施不应降低既有建筑物的使用标准。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中第3.0.6、3.0.7,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第4.3.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4.1.3条,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3.0.6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3.0.7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
4.3.3屋面支架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架基础的施工不应损害原建筑物主体结构及防水层。
2 新建屋面的支架基础宜与主体结构一起施工。
3 采用钢结构作为支架基础时,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在钢结构支架施工前结束,钢结构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
4 对原建筑物防水结构有影响时,应根据原防水结构重新进行防水处理。
5 接地的扁钢、角钢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4.1.3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条文分析】
在既有建筑物上建设光伏系统,应避免对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造成不利影响。
3.1.2  【条文】
直接以光伏组件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4.1.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10.3.6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4.1.2 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10.3.6 直接以光伏组件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光伏组件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围护功能的要求。
【条文分析】
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时的光伏组件,尚应满足建筑构件的相关要求。
3.1.3  【条文】
建筑光伏系统中,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3.1.5、4.1.2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1.5 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4.1.2 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条文分析】
建筑光伏特殊性,即光伏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人员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须保证人员安全。
3.1.4  【条文】
光伏玻璃幕墙和采光顶背面应通风良好,光伏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组件温度不应超过90℃。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JGJ/T365-2015第3.3.5和7.1.5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3.5 光伏玻璃幕墙背面应通风良好。
7.1.5 光伏玻璃幕墙组件温度超过90℃时,光伏幕墙系统应指示故障,并宜断开光伏幕墙方阵与逆变器的连接或关闭逆变器。
【条文分析】
光伏玻璃幕墙组件的名义工作温度可达40℃以上,实际工作温度可达60℃以上。要求幕墙背面具有良好通风的原因有二:1)组件效率随着温度的升高而降低; 2) 减少火灾危险。推荐采用双层可通风的呼吸式幕墙设计或保持光伏玻璃幕墙组件与墙壁或屋顶之间有一定的空隙。光伏玻璃幕墙组件不建议采用直接与墙壁或屋顶接触的方式安装。
出于防止高温着火的目的,规定了光伏幕墙在高温时应故障报警,在需要时应断开光伏幕墙方阵与逆变器的连接,也可直接关闭逆变器。光伏幕墙系统设计人员应评估光伏幕墙方阵高温时的着火危险。90℃的规定是"Photovoltaic(PV) module safety qualification-Part 2 Requirements for testing"(光伏组件安全鉴定 第2部分 试验要求) IEC 61730-2 的温度试验中对橡胶、边框表面及其相邻结构温度限值的规定。该条款的要求可通过监测系统来实现。

3.1.5  【条文】
建筑光伏系统选用电气设备发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要求。光伏玻璃幕墙应避免引起二次反射光污染。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JGJ/T 365-2015第8.0.2、8.0.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8.O.2 光伏幕墙系统选用电气设备发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 的规定。
8.0.3 光伏玻璃幕墙应避免引起二次反射光污染。
【条文分析】
光伏系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电源设备及通风设备,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建筑使用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光伏玻璃幕墙上安装的光伏玻璃幕墙组件应优先选择光反射较低的材料,避免自身引起的太阳光二次反射对本栋建筑或周围建筑造成光污染。
3.1.6  【条文】
水面光伏电站不应对原有水体的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条文出处】
本条文为新增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本条根据水面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得出。
【条文分析】
水面光伏电站浮体材料与水体直接接触、使用周期长,必须安全环保的材料,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火灾、环境污染问题。
3.1.7  【条文】
水面光伏电站采用漂浮结构时,其结构应具有抗风浪能力。浮体不应采用易燃材料。光伏方阵的布置应满足光伏方阵之间、光伏方阵与周边水域行船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并应设置安全标识。
【条文出处】
本条文为新增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本条根据水面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得出。
【条文分析】
与地面光伏发电站相比,水面、水底运行工况差,对结构安全可靠性要求更高。受水流、风力、波浪等因素影响,水面漂浮式光伏电站运行中位置不固定,若不采用可靠锚固措施,存在光伏方阵之间、光伏方阵与逆变升压浮岛、及与周边河道行船之间碰撞风险。
3.2  光伏阵列
3.2.1 【条文】
光伏发电工程光伏阵列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30年。
【条文出处】
本条文参考《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4.0.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0.3 光伏发电站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不用规划容量,光伏发电站的防洪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表4. 0. 3 的规定。对于站内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的区域,应有防洪措施。防排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2 位于海滨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依据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应按照重现期为50 年波列累计频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 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4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站并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 对位于山区的光伏发电站,应设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2%的山洪设计。
6 当站区不设防洪堤时,站区设备基础顶标离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或50年一遇最高内涝水位的要求。
6.2.3 光伏发电系统按安装容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1 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小于或等于lMWp。2 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l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3 大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30MWp 。
【条文分析】
太阳能发电工程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防排洪设施的分期实施安排应与太阳能发电工程实施安排相适应。
3.2.2  【条文】
光伏阵列区布置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和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原则。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1.2条、1.3条。
【参考条文原文】
1.2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1.3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需要,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条文分析】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节约集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使土地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优化配置。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3.2.3  【条文】
光伏阵列区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随坡就势原则,避免大面积挖填、减少水土流失。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4.0.10条、12.3.1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0.10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应破坏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并应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12.3.1光伏发电站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当地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的要求。
【条文分析】
地面光伏发电工程占地面积大,且许多建设在荒漠化草原等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因此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保护环境。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防止水土流失。
3.2.4  【条文】
光伏发电工程光伏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 51101-2016第5.1.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6.8.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第6.8.4、6.8.5条,原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5.1.1 支架基础应接下列规定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各类型基础均应进行竖向承载力计算;
2 桩基础应进行水平承载力计算;
3 扩展式基础应进行抗滑移、抗倾覆验算;
4 对单立柱单桩基础应进行抗弯承载力验算;
5 承受荷载较大的支架基础应对基础结构承载力和裂缝宽度进行验算。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 51101-2016
6.8.3  支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结构和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强度,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结构和构件的变形。
6.8.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结构构件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验算:
γ0S≤R                  (6.8.4)
式中: γ0一一重要性系数。光伏支架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为25 年,安全等级为三级,重要性系数不小于0. 95 ;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重要性系数;
S一一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γRE 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规定取值。
6. 8. 5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结构构件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验算:
S≤C                  (6.8.5)
式中: S一一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C一一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限值。
【条文分析】
规定光伏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是对结构和基础性能的基本要求。参考条文的条文说明如下:
为确保支架基础的安全,必须进行必要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验算。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所承受的荷载一般不大,如常规光伏发电站固定式支架结构,每个基础承受的竖向荷载在lOkN左右,因此基础的结构承载力往往能满足要求,无须验算。但对于大型跟踪式系统或其他承受较大荷载的支架基础或是承受较大施工荷载的基础,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基础结构强度进行验算。
3.2.5  【条文】
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级为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5。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6.8.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6.8.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结构构件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验算:
γ0S≤R                  (6.8.4)
式中: γ0一一重要性系数。光伏支架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为25 年,安全等级为三级,重要性系数不小于0. 95 ;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重要性系数;
S一一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γRE 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规定取值。
【条文分析】
一般光伏组件的支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安全等级为三级。对于特殊光伏组件支架,设计使用年限和重要性系数要另行确定。
3.2.6  【条文】
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设计安全的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0.95。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 51101-2016第3.0.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0.3 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设计安全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0.95,对于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1.0。
【条文分析】
条文中明确了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区分光伏和光热发电站对支架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进行了规定。支架基础起到支撑上部支架的作用,因此其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规定,支架基础的设计等级按照基础设计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对支架结构及其附着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由于光伏发电站的支架结构较为简单,荷载明确,其基础设计的难度一般不大,且由于地基基础的问题对支架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不致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无特殊要求时可将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的设计安全等级确定为丙级,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 规定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级为三级是相适应的。对于特殊的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以及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其设计安全等级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3.2.7  【条文】
对于建筑光伏系统,光伏阵列的支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4.4.10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4.10 连接件与基座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条文分析】
因支架基座锚固不足而在风载等作用下发生组件方阵支架失效的案例时有发生,应作为底线要求。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任何情况不允许发生锚固破坏。采用锚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
3.2.8  【条文】
对于建筑光伏系统,当光伏阵列的支架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应设置支架基座。光伏支架基座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验算。
【条文出处】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4.4.9和4.4.10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4.10 连接件与基座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4.4.11 支架基座设计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等稳定性验算。
【条文分析】
因支架基座锚固不足而在风载等作用下发生组件方阵支架失效的案例时有发生,应作为底线要求。
大多数情况下支架基座比较容易满足稳定性要求(抗滑移、抗倾覆)。但在风荷载较大的地区,支架基座的稳定性对结
构安全起控制作用,必须经过验算来确保。
3.2.9  【条文】
对于建筑光伏系统,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出处】
本条文参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1.0.4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的第1.0.2条,原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0.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分析】
本条是对光伏组件和防震支架进行抗震设计的规定,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震的影响,为保证正常安全运行以及抗震性能,本条确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基础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2.10  【条文】
光伏方阵应设置接地网,接地连续、可靠,工频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第8.8.3和8.8.4条,原条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8.8.3  光伏方阵场内应设置接地网,接地网除应采用人工接地极外,还应充分利用支架基础的金属构件。
8.8.4  光伏方阵接地应连续、可靠,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条文分析】
光伏方阵场内布置有光伏阵列组件、逆变器及箱变等电气设备,为保证人员安全应设置可靠接地网,且光伏方阵场内电压等级均为35kV,接地方式为低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故接地电阻取小于4Ω。
【条文分析】
建筑光伏组件或方阵支架属于非结构构件中的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2.11  【条文】
对于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光伏组件安装应避免跨越建筑物变形缝。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10.3.7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10.3.7 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条文分析】
建筑主体结构在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变形缝两侧会发生相对位移,光伏组件跨越变形缝时容易遭到破坏,造成漏电、脱落等危险。所以光伏组件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或应采用与主体建筑的变形缝相适应的构造措施。
3.2.12  【条文】
光伏支架的桩基础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并应进行承载力静载荷试验检验。光伏支架的桩基础应以受力点开展竖向抗压、抗拔抽检,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6根。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程》GB 51101-2016第7.1.8条和7.1.10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7.1.8 桩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相关规定,微型短桩的质量检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施工监控监测数据、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加筋体的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成品桩(构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2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的检验,灌注桩尚应进行桩径偏差检验;
3 工程桩应进行坚向抗压、抗拔和水平承载力检验,对灌注桩的成桩质量有怀疑时,尚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4 工程桩承载力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6 根,当遇到地层局部明显软弱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承载力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5 工程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应考虑桩顶弯矩的作用,且宜考虑支架刚度对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影响。
7.1.10  锚杆基础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施工尺寸偏差和抗拔承载力检验。抗拔承载力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锚杆根数的0.5‰,且不应少于6根。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际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分析】
光伏发电站组件支架基础和光热发电站镜场支架基础通常采用钻孔灌注桩等微型桩基础,数量庞大施工程序简单,一旦管理失控将造成大量的过程质量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就桩基础施工质量进场检测。
微型短桩由于桩长较短,且多为干作业成孔,成桩质量易得到保证,在已完工程项目中要求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的不多见,因此在规范中未明确要求需进行桩身质量检验。当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检验,可采用功测法或是挖开检验。当对桩身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可钻孔取芯进行泪凝土强度检验。工程桩抽检的数量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相比有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①当采用桩基础时,每个项目的工程桩数量往往较多,例如对于常规20MW 的光伏发电站,工程桩的数量可达到3 万根以上,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1% 进行抽检,则需要抽检约300 根桩,如照此实施,无论是时间和费用无疑投入太大;②电站中用到的微型短桩,大多入土深度较浅,只要在施工中控制好质量,承载力应该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由于电站占积较广,桩基础的检验应按照易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分区域进行抽检,符合 “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的要求。地层局部明显软弱等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应有试验桩,并应根据检测情况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2.13  【条文】
光伏组件安装过程中,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严禁触摸光伏组件串的带电部位,严禁在雨中进行光伏组件的接线工作。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第5.3.4、5.3.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5.1.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
5.3.4 严禁触摸光伏组件串的金属带电部位。
5.3.5 严禁在雨中进行光伏组件的连续工作。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5.1.5 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穿绝缘鞋、戴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 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3 不应在雨、雪、大风天作业。
【条文分析】
光伏组件在接收光辐射时,在导线两端就会产生电压。当光伏组件组成一个组件串时,电压往往很高,为保障人身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碰触光伏组件串的金属带电部位。光伏组件的连线是一项带电操作的工作,在雨中由于天气潮湿,人体接触电阻变小,极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所以规定在雨中严禁进行此项工作。
3.2.14  【条文】
光伏支架堆存、转运、安装过程中不应破坏支架防腐层。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2012第5.2.2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5.2.2 固定式支架及手动可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安装和紧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型钢结构的支架,其紧固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相关规定。
2) 支架安装过程中不应强行敲打,不应气割扩孔。对热镀锌材质的支架,现场不宜打孔。
3) 支架安装过程中不应破坏支架防腐层。
4)手动可调式支架调整动作应灵活,高度角调节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支架倾斜角度偏差度不应大于±1°。
3 固定及手动可调支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2中的规定。
【条文分析】
支架大多采用镀铸件,若破坏了镀铮层,将降低支架的使用寿命,在施工过程中不应对支架气焊扩孔。
3.2.15  【条文】
含逆变器室、就地升压变压器的光伏方阵区应设置消防沙箱和干粉灭火器。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中第14.5.4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14.5.4  含逆变器室、就地升压变压器的光伏方阵区不宜设置消防水系统。
【条文分析】
光伏阵列区主要由电气设备构成,白天直流侧始终带电,不适合采用水消防。考虑到消防的实际需要,采用消防沙箱和干粉灭火器。

3.3  电气系统
3.3.1  【条文】
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应通过检测认证。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参考条文原文】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及时发布符合标准的光伏产品目录。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地方保护。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条文分析】
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涉及安全的系统设备,应通过独立认证机构(如常设的安全认证机构或政府组织的、由有关专家成技术鉴定委员会)认证或可,并经过安全检测、运用试验。
3.3.2  【条文】
低压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1.0.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4.2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条文分析】
光伏系统并网后,一旦公共电网或光伏系统本身出现异常或处于检修状态时,两个系统之间如果没有可靠的脱离,可能对电力系统和人身安全带来影响或危害,因此,在公共电网与光伏系统之间一定要有或者专用的联结装置,在电网或系统出现异常时,能够通过醒目的联结装置及时人工切断两者之间的联系,另外,还需要通过醒目的标识提示光伏系统可能危害人身安全。
3.3.3  【条文】
建筑光伏系统不应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条文出处】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DB11/T 881-2012第4.6.5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建筑光伏系统不应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条文分析】
消防应急电源要求有很高的可靠性,而一般的建筑光伏发电系统无法满足。光伏发电系统作为消防应急电源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必要条件:具有储能系统、储能容量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系统监测装置受消防系统管理、线缆及敷设达到消防要求等等。由于建筑光伏系统多为并网光伏系统,不具备上述消防应急电源的基本要求,所以不应把光伏系统作为本建筑的消防应急电源使用。
3.3.4  【条文】
光伏直流电缆应满足耐候、耐紫外线辐射要求。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输送电流的要求。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独立光伏系统验收规范》GB/T33764-2017第4.4.1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4.1.4 光伏电缆
汇流箱使用的输人输出电缆应采用耐候、耐紫外辐射等抗老化的电缆,电缆的线径应满足方阵最大输出电流的要求。电缆与接线端应连接紧固无松动。
【条文分析】
太阳能发电系统常常会在恶劣环境条件下使用,因此光伏直流电缆应满足耐候、耐紫外线辐射要求。同时,导线和电缆的截面选择必须满足发热条件、电压损耗条件、经济电流密度、机械强度和短路稳定度条件。
3.3.5  【条文】
光伏电站户外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水面漂浮式光伏电站布置在水面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水措施。
【条文出处】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6.3.13条、第8.1.3条第3款和《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NB/T 32004-2013第7.1.3条。
【参考条文原文】
6.3.13室外汇流箱应有防腐、防锈、防暴晒等措施,汇流箱箱体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 54。
8.1.3光伏方阵内就地升压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3可选用高压(低压)预装式箱式变电站或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等组成的装配式变电站。对于在沿海或风沙大的光伏发电站,当采用户外布置时,沿海防护等级应达到IP 65,风沙大的光伏发电站防护等级应达到IP 54。
7.1.3外壳防护等级
逆变器应具有防止人体接近壳内危险部件,防止固体异物和水进入的外壳防护措施,避免其对逆变器造成不利影响。逆变器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场合采取不同的外壳防护措施。户外型逆变器最低需满足IP 54要求,户内型逆变器最低需满足IP20要求。
【条文分析】
IP 54为户外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对于水面漂浮式光伏电站,浮岛上安装的光伏组件(包括MC4插头)、汇流箱等距水面较近,受风浪、水汽等因素影响,易发生腐蚀、锈蚀,若不采用高标准防水等级的设备,存在设备寿命缩短、运维困难等问题,因此应对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提出更高要求。
3.3.6  【条文】
水面或水下敷设的电缆必须采用防水电缆。
【条文出处】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第3.4.1条第2、6款
【参考条文原文】
3.4.1 电力电缆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潮湿、含化学腐蚀环境或易受水浸泡的电缆,其金属套、加强层、铠装上应有聚乙烯外护层,水中电缆的粗钢丝铠装应有挤塑外护层;
6 用在有水或化学液体浸泡场所的3kV~35kV重要回路或35kV以上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应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属塑料复合阻水层、金属套等径向防水构造;海底电缆宜选用铅护套,也可选用铜护套作为径向防水措施;
【条文分析】
水面或水下敷设的电缆长期浸泡在水中,使用普通电缆将是重大隐患。
水底敷设的电缆长期浸泡在水中,使用普通电缆将是重大安全隐患。当采用水面或水下敷设方式时,电缆必须采用防水电缆。
3.3.7  【条文】
汇流箱内光伏组件串的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光伏组件侧和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第5.5.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5.5.4  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
【条文分析】
逆变器的直流侧通过电缆和汇流箱连接,往往在接引此部分电缆时,部分光伏组件已组串完毕,并接引至汇流箱中,此时在汇流箱的正负极两端将会产生很高的直流开路电压。为保障人身安全,应在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3.8  【条文】
交流汇流箱与组串式逆变器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箱式变压器侧和组串式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集中式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第5.4.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5.4.3  汇流箱内光伏组件串的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光伏组件侧和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
【条文分析】
汇流箱在进行电缆接引时,如果光伏组件串已经连接完毕,那么在光伏组件串两端就会产生直流高电压;而逆变器侧如果没有断开点,其他已经接引好的光伏组件串的电流可能会从逆变器侧逆流到汇流箱内,很容易对人身和设备造成伤害。所以在直流汇流箱内光伏组件串或交流汇流箱内组串式逆变器的电缆接引前,必须确保没有电压,确认光伏组件侧和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
3.3.9  【条文】
逆变器停运后,需打开盘门进行检测时,必须切断直流、交流和控制电源,并确认无电压残留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严禁断开无灭弧能力的汇流箱总开关或熔断器。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第6.4.4、6.4.5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6.4.4 逆变器停运后,需打开盘门进行检测时,必须切断直流、交流和控制电源,并确认无电压残留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6.4.5 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严禁断开无灭弧能力的汇流箱总开关或熔断器。
【条文分析】
逆变器内部布置有感性和容性元件,在运行后会有残留电荷。不同的逆变器厂家均要求在运行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接触内部元器件,就是给逆变器一个放电的过程,以保证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规定在逆变器进行检查工作,要接触逆变器带电部位时,一定要断开交、直流侧电源开关和控制电源开关,确保在无电压残留,并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断开没有灭弧能力的汇流箱保险,极易引起弧光。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带负荷断开没有灭弧能力的开关或保险。
3.3.10  【条文】
并网逆变器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中第6.3.5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6.3.5 用于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接人公用电网相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具有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连续可调功能。用于大、中型光伏发电站的逆变器还应具有低电压穿越功能。
【条文分析】
随着光伏发电在电网系统中占比的提高,当电网出现端电压降低甚至短时接地故障时,若光伏大面积脱网,造成电网系统的故障恶化及运行的不稳定,所以要求大中型光伏系统在系统电压降低到一定程度时不应立即脱网,而是继续维持运行,并提供一定的无功支撑系统电压的恢复,这可大大减少发电系统在故障时反复并网,减少对电网的冲击,维持其稳定运行。
3.3.11  【条文】
光伏方阵应设置接地网,并充分利用支架基础金属构件等自然接地体,接地连续、可靠,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中第8.8.4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8.8.4 光伏方阵接地应连续、可靠,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条文分析】
光伏方阵场内布置有光伏阵列组件、逆变器及箱变等电气设备,为保证人员安全应设置可靠接地网,且光伏方阵场内电压等级均为35kV,接地方式为低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故接地电阻取小于4Ω。
3.3.12  【条文】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光伏系统应按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1.0.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1.0.4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光伏系统应按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条文分析】
在既有建筑上改造或安装光伏系统,容易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同时可能造成对其他使用功能的破坏,因此应强制性要求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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