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住建部 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
从住建部官网获悉: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据介绍: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附:起草说明

一、 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 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了《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的研编任务,本征求意见稿是在研编成果的基础上形成。

二、 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 起草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二) 起草人员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易跃春、谢宏文、王霁雪、韦惠肖、秦潇、吕嵩、付正宁、陆国成、王烁、郭珍妮;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肖斌、周治、徐翔、张俊峰、陈刚、王迎春、王晓、陈庆文、梁敏、敖旭东、曹媛、李玉芹;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小平、庞秀岚、苏晓军、张伟、马成邦、季晓坤、李晓峰、汪洋、任继平、郑璐;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灿君、曾勇、黄志玮、梁甜、朱哲;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慧博、马燕、徐珊珊、胡叶荻;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杨立辉、郑立国、吕海勇;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章荣国,冯云岗,沈彬,董弋荻;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银东、白雪源;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尹显俊、徐军、张学礼、帅争峰;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朱小炜、莫威、汪明雪、许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挺、黄晓阁;
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孙杰;
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金建祥、徐能、宓霄凌、周慧;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响、郭扬;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张建亮、温建磊、刘志军、赵建亮、徐荣亮。

三、 术语

1. 光伏发电工程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
2. 光伏电站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按电网调度部门指令向公共电网送电的电站,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开关、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站内监控、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组成。
3. 光伏组件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又称为太阳电池组件。
4. 逆变器
光伏发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
5. 光伏阵列
将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6. 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站
集热场有定日镜和位于高塔上的吸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热发电站。
7. 吸热器
用于接收太阳能辐射的装置,包括吸热体和任何附带的透明盖层。
8. 吸热塔
支撑吸热器及配套系统的高耸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混合结构型式。
9. 集热场
将太阳能聚集并转化为热能的区域,一般有定日镜场、吸热塔组成。
10. 定日镜
以机械驱动方式使太阳辐射恒定地朝一个方向反射的反射器。
11. 定日镜场
由多台定日镜组成将太阳辐射聚集至吸热装置的区域。
四、 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条文】
为在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分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提出工程建设规范的总体目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1.0.2  【条文】
本规范是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包含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
1.0.3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分析】
本条文明确了本规范的地位和应用范围,并说明了与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间的衔接关系。
1.0.4  【条文】
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条文分析】
当因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其他满足功能、性能的新方法、新工艺,对于其中能够达到功能、性能的技术措施,在实施前,应采用专家论证会等方法进行技术判定。


2  基本规定

2.0.1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和区域的发展战略。
【条文分析】
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对于投资大、用地范围大、消纳需求大的大型地面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应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2.0.2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不应带着安全隐患或高能耗运行,不应先运行后治理污染。
2.0.3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三十八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条文分析】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本条为新编条文。
2.0.4  【条文】
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应分为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系统、户用光伏系统。光伏电站按 总装机容量分为大、中、小型,大于500MW为大型、小于等于500MW且大于等于50MW为中型,小于50MW为小型。分布式光伏系统的下限是户用系统的上限,分布式光伏系统的上限是6MW。户用光伏系统的用户侧单点并网容量应不超过50kW。分布式光伏系统的用户侧单点并网容量应大于50kW且不超过6MW。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4.0.3、6.2.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4.0.3  光伏发电站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不用规划容量,光伏发电站的防洪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表4. 0. 3 的规定。对于站内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的区域,应有防洪措施。防排洪措施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2 位于海滨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或防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依据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应按照重现期为50 年波列累计频率1%的浪爬高加上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3 位于江、河、湖旁的光伏发电站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4 在以内涝为主的地区建站并设置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5 对位于山区的光伏发电站,应设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2%的山洪设计。
6 当站区不设防洪堤时,站区设备基础顶标离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3中防洪标准(重现期)或50年一遇最高内涝水位的要求。
6.2.3  光伏发电系统按安装容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1 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小于或等于lMWp。2 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l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3 大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30MWp 。
【条文分析】
本条文的规定是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便于按规模大小和设计基准期确定设计标准,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进行了划分。
2.0.5  【条文】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按总装机容量分为大、中、小型,大于等于400MW为大型、小于400MW且大于等于50MW为中型,小于50MW为小型。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307-2018第3.0.2条及《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0.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307-2018)
3.O.2  电站应按总装机容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总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400MW 的宜为大型电站,小于400MW 且大于或等于50MW 的宜为中型电站,小于50MW 的宜为小型电站。
《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3.0.3 槽式太阳能热发电站按总装机容量分为大、中、小型,不小于200MW为大型、小于200MW且不小于50MW为中型,小于50MW为小型。
【条文分析】
本条文的规定是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便于按规模大小和设计基准期确定设计标准,对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规模进行了划分。
2.0.6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前期应对开发建设条件进行调查。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NB/T 32043-2018第3.0.1、3.0.2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0.1  应对光伏发电工程的开发建设条件进行调查。
3.0.2  应收集工程建设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光伏发电工程规划及其他前期工作成果资料。
2  能源资源现状及发展规划资料。
3  土地、林地利用现状及规划资料。
4  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规划资料。
5  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规划资料。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军事、文物保护等资料。
7  电力系统现状及发展规划资料。
8  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资料。
9  工程站址附近参考气象站的气象资料。包括:
1)气象站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观测场高程、场地周围环境、周围遮挡情况,以及建站以来站址、辐射观测仪器及其周围环境变动的时间和情况等。
2)最近连续10年及以上的平均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昼最高气温、昼最低气温,多年月平均气温。
3)最近连续10年及以上的平均降水量和蒸发量。
4)最近连续10年及以上的最大冻土深度和积雪厚度。
5)最近连续10年及以上的平均风速、多年极大风速及其发生时间、主导风向。
6)最近连续10年及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资料,主要包括沙尘、雷暴、暴雨、冰雹、大风等。
7)最近连续10年及以上的逐年各月太阳辐射数据资料,以及与站址现场测站同期至少一个完整年的太阳辐射资料。
10  工程现场的测光资料。
11  收集站址区域的太阳辐射再分析数据资料。
12  站址区域的地形图比例尺,平坦地形宜为1:1000或1:2000,地形起伏较大的山地、丘陵地区宜为1:500。
13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光伏发电工程,应收集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及周边建筑物布置图等。
14  站址区域的工程地质资料、水文资料,包括区域地质图、工程区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
15  主要设备价格、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及价格等。
16  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资料。
【条文分析】
本条文是关于太阳能发电工程选址前基础资料搜集工作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所需的输入条件。
2.0.7  【条文】
项目前期应对站址所在地的区域进行太阳能资源评估。用于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的太阳能资源评估的现场观测数据应为连续观测记录,且不少于一个完整年。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5.1.1~5.1.3条,《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307-2018第5.1.1~5.1.3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5.1.1  光伏发电站设计应对站址所在地的区域太阳能资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进行适应性分析。
5.1.2  当对光伏发电站进行太阳能总辐射量及其变化趋势等太阳能资源、分析时,应选择站址所在地附近有太阳辐射长期观测记录的气象站作为参考气象站。
5.1.3  当利用现场观测数据进行太阳能资源分析时,现场观测数据应连续,且不应少于一年。
5.1.4  大型光伏发电站建设前期宜先在站址所在地设立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现场观测记录的周期不应少于一个完整年。
《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307-2018)
5.1.1  电站设计应对站址所在区域的太阳能资源进行分析,并对相关地理条件、气候特征和基本气象要素进行适应性分析。
5.1.2  电站应根据典型太阳年对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进行评估。
5.1.3  用于太阳能资源评估的现场观测数据应为连续观测记录,且不少于一个完整年。
【条文分析】
应对站址所在地的区域太阳能资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进行适应性分析。对于投资大、用地范围大、消纳需求大的大型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对太阳能资源分析和后评估所需数据提出要求。本条文是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提出基本技术要求,对政府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2.0.8  【条文】
在地理信息与气象环境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及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及安全的有关要求。
【条文分析】
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保障国家安全,对太阳能资源评估工作中应用地理信息与气象环境数据的使用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2.0.9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51101-2016第3.0.4条,《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307-2018第3.0.8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经综合分析后提出。
【参考条文原文】
《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GB51101-2016
3.0.4  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电站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应小于25年。
《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设计标准》GB/T 51307-2018
3.0.8  电站工艺系统的设计寿命应按25年设计。
【条文分析】
场站主要建(构)筑物是指站内大型工艺基础设施和厂房和办公用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采用。当太阳能发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时,应开展项目评估,作为电站继续运行的依据。从安全性角度来说,电站建筑结构及工程主体安全尤为重要,设计年限后对工程结构进行可靠性评估,并采取措施后,可重新界定或延长使用年限。
2.0.10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生产运行过程应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管理体系》GBT 24001-2016第六条。
【参考条文原文】
环境管理体系: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条文分析】
太阳能发电工程生产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0.11  【条文】
生产运行工作人员应配备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设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
【参考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条文分析】
太阳能发电企业应为生产运行人员配备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设施,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2.0.12  【条文】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与生产运行工作人员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防止误操作和安全接地措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13.0.5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13.0.5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垫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兵营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设施,并采取安全接地等措施。
【条文分析】
安全接地、隔离防护、防止误操作和安全接地是电气设备布置时必须要考虑的防触电措施。
2.0.13  【条文】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第14.1.6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条文分析】
带油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火灾,一旦发生火灾,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到与其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在与其他建(构)筑物贴邻或靠近侧应设置防火墙。
2.0.14  【条文】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第14.2.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条文分析】
由于35kV以上屋外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较多且较大,如发生火灾容易向周边蔓延,因此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单独设置变压器室(35kV变压器和10kV、80kV A及以上的变压器油量均超过100kg),并设置灭火设施,目的是防止发生火灾时火势向周边蔓延。
2.0.15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应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太阳能光伏发电设计光伏》GB 50797-2012第3.0.5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第3.0.4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同时结合《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 50866-2013和《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 50865-2013等相关条文,综合考虑非建筑光伏的情况。
【参考条文原文】
3.0.5  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安装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管机构认可的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3.0.4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条文分析】
通过验收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工程验收是一个工程质量的监察、控制的环节,能直接反应一个工程的质量,故工程工验收也可以说是一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  【条文】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太阳能发电工程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评估。
【条文出处】
本条文参考《城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0.8条规定。
【参考条文原文】
2.0.8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估。
【条文分析】
太阳能发电工程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为保障运行安全,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评估,再确定继续使用、进行改造或更换、退役。继续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重大灾害指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和人为灾害(火灾等)。
2.0.17  【条文】
太阳能发电系统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网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第3.1.6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计光伏》GB 50797-2012第3.0.5条,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3.1.6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井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
《太阳能光伏发电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3.0.5  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站应安装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管机构认可的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条文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因此,无论系统是否并网,均应安装计量装置,才可做到计量使用、有偿使用。对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设计光伏》(GB 50797-2012)第3.0.5条中要求“安装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结构认可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12月修订)规定的内容,本规范未采纳。
2.0.18  【条文】
除户用系统外,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调试试运行前,应编制调试试运行大纲。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第6.1.2条第2款,原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6.1.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运行单位编制工程试运大纲。
【条文分析】
为规范电站启动试运行工作,防止因电站建设期设备调试工作不到位、启动准备事项出现遗漏而导致启动、运行过程中设备出现异常、损坏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确保电站安全启动运行,应编制调试试运行大纲。户用光伏电站调试试运行大纲内容可适当精简,参照执行。
2.0.19  【条文】
并网太阳能发电工程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数据网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与公共信息网安全隔离。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力线路部分、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参考条文原文】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文分析】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2.0.20  【条文】
除户用系统外,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光伏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 32036-2017第5.0.2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第4.3条;原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
【参考条文原文】
《光伏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NB/T 32036-2017
5.0.2  已完工程主要项目文件完整,具备归档移交条件。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4.3  项目文件的手机、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同步进行。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
【条文分析】
项目档案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2.0.21  【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拆除应遵循环保和回收利用的原则,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拆除程序。应对拆除后场地进行清理,对所有零部件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条文分析】
应该优先实现太阳能电站各部件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下的再使用,按照再使用、再生利用和能量回收的顺序进行拆除,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环保措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