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官网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放开部分行业发用电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规范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等。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售电对象为全省符合放开条件的电力用户;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向本电网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五)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承担自身配电网供电区域内相关放开电力用户的保底供电服务;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售电市场交易,建设和运维售电市场交易平台;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批发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修改建议; (八)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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