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辑:jianping 光伏发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

附件


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2019年版)


为促进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对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总量控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划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的管理要求,有序规范组织建设。各沿海省(区、市)应根据海上风电规划,合理确定2019年度海上风电配置规模。


(二)公开竞争优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公开竞争配置条件和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及投资主体优选。


(三)接入消纳保障。所有参与竞争配置的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网及配套电网工程和落实消纳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电网企业优先消纳支持政策承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电价竞争确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已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两年内未投产并网的,需按照并网年份标杆价格上限重新参与市场竞价。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报价。


(五)优化投资环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地方政府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增加项目投资经营成本。地方政府优惠政策承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竞争要素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配置办法应包含项目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等竞争要素。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所需补贴强度低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方案。


(一)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 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 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 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 已开展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测风及风能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设计、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


5. 接入消纳条件。委托电网企业开展接入系统和消纳能力分析结果。


6. 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表1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但不应设置或变相设置有违市场公平的条款。可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也可采取先技术评选,再电价比选的方式,按电价由低到高排序分配完为止。


表1 已确定投资主体风电项目参考评分标准

(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


1. 企业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评价。

 


2. 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


3. 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


4. 申报电价。测算提出合理收益条件下的20年固定上网电价。若考虑与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衔接,可要求按照最低保障性小时数报价,超出部分市场定价,按最低保障性小时数内电价评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参照表2自行制定竞争配置评分细则,但不应设置或变相设置有违市场公平的条款。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法,其中电价权重不得低于40%。


表2 未确定投资主体风电项目参考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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