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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扣减费用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原则】 容量电费实行年内按月结算,按年度考核、清算,相关考核扣减费用于次年按月平滑处理,具体平滑处理原则、方式及处理期限由电网企业向我委报备。 第十八条【发电侧处理】 经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对于各机组的最终扣减费用,电网企业在下年度月度容量电费结算时实行扣减。费用清算扣减不影响相关机组下年度可靠容量核定及容量电费月度结算。若下年度发电机组停运,发电机组应向电网企业缴纳相关扣减费用。 第十九条【用户侧处理】 因下年度各月度扣减相关机组容量费用产生的总金额,在发电侧机组扣减的同时,按用户用电量及承担容量电费的外送电量分别同步向工商业用户及相关发电企业返还。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纳入我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相关机组,须严格遵照国家及本省政策规定,恪守机制规则,坚持诚信申报;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电力系统高峰时段主动响应调度、全力保障顶峰,充分发挥资源调节价值。电网企业需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强化与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的沟通会商,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及时协调化解各类矛盾诉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规范运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费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西北能监市场〔2024〕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后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7月7日施行,有效期自2026年7月7日至2031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