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电侧容量补偿:185元/kW·年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编辑:admin 青海 容量补偿
第九条【持续调节性电源缺口容量】 持续调节性电源包括燃煤发电、燃气发电,其缺口容量=Avg(全年系统顶峰每个时段缺口容量)。其中,全年系统顶峰每个时段缺口容量=Max{Min[机组申报值,该时段内调度指令的平均值×(1-综合厂用电率)]-该时段内机组实际发电出力平均值×(1-综合厂用电率),0}+申报出力受阻容量×α。申报出力受阻容量为机组在日前主动申报减调容量,α暂取0.5。主动申报减调容量=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日前最大出力申报值。顶峰时段未按调度指令开机的,该时段内调度指令的平均值按核定的可靠容量计算。

第十条【不可持续调节性电源缺口容量】 不可持续调节性电源包括新型储能、抽水蓄能、光热发电,其缺口容量=Avg(全年系统顶峰每个时段缺口容量)。全年系统顶峰每个时段缺口容量=Max﹛[核定的可靠容量-核定的可靠容量×Min(该时段实际上网电量÷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1)],0﹜。不具备荷电状态实时监测条件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缺口容量豁免】 因下列非发电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无法按调度要求履约的,经发电主体申报、省电力调度机构核实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该时段缺口容量可计为0:

(1)执行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

(2)因电网安全约束、输配电设施故障等电网原因被限制出力;

(3)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冰灾等自然灾害);

(4)机组正常启动后8小时内和计划停运前8小时内。

第十二条【扣减容量费用】 对各机组的缺口容量,按规定扣减其全年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容量费用=当年缺口容量×当年容量补偿标准×当年容量供需系数。

第五章  考核运用

第十三条【结果生成】 省电力调度机构每年1月25日前完成上年度执行容量补偿机制机组的缺口容量统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缺口容量,完成扣减容量费用的计算工作。

第十四条【结果公示】 省电力交易机构于每年1月25日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公示各机组上年度核定可靠容量、响应运行数据、缺口容量及应扣减费用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相关发电主体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在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调度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省电力调度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若发电主体仍有异议,可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诉。

第十六条【结果发布】 电网企业根据公示、复核及申诉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最终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依据最终结果出具结算依据,并提交电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