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电侧容量补偿:185元/kW·年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编辑:admin 青海 容量补偿
附件: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费用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发电侧可靠容量电费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可靠容量补偿的各类电源,包括: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以及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年核定并公布容量补偿标准,全省容量供需系数,各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及综合厂用电率;对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提交的年度扣减费用清算方案进行审核;受理发电主体对费用扣减结果的最终申诉。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可靠容量补偿的运行监管。省能源局负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年核定并公布各机组的年度可靠容量及综合厂用电率。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参与机组年度可靠容量的核定工作;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缺口容量计算容量扣减费用;根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最终费用扣减结果及清算方案,对扣减费用进行处理。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于次年初回溯确定并公布用于年度扣减的“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负责记录、管理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的运行数据,作为扣减依据;负责对可能出现的电力缺口时段做出预警通知;负责确定各机组的年度缺口容量,并提交至交易机构及电网企业;受理并核实发电主体的缺口容量免扣减申请及异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电力交易机构负责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上年度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结果;根据最终确定的费用扣减结果,出具费用扣减结算依据,并提交电网企业。发电主体按照调度指令,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履行其核定可靠容量的顶峰义务;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约时,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免于费用扣减申请及相关证明;对公示的费用扣减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二章  容量申报

第四条【核定可靠容量】 各类电源核定的可靠容量,按照《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规定的方式计算,相关测算参数按年度公布。跨年期间因未能及时公布新参数,暂按上年度参数执行。鉴于综合厂用电率暂不具备精准计量与有效监测条件,在机制运行初期,各类电源统一按加权平均标准执行;待后续建立完善可靠的计量监测体系后,再按厂站及机组分别核定并执行相应综合厂用电率。

第五条【容量申报】 发电企业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最大出力申报,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

申报方式分为月申报和日申报:月申报应于每月20日前,结合机组检修计划、机组缺陷等因素,申报次月每日每台机组的最大出力,该数据用于次月电价测算,不作为认定、考核的依据;日申报次日每台机组96点最大出力,日内调整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系统发电能力申报要求执行,该数据作为认定、计算、统计、考核机组最大出力的依据。

第三章  运行统计

第六条【发布预警】 省电力调度机构基于气象数据、净负荷曲线,滚动预测次日电力需求时段,并至少提前8小时向市场主体发布预警通知,为新型储能等发电时长受限的电源预留调整窗口,避免影响履约。

第七条【运行监测】 省电力调度机构建设和维护好相关技术支持系统,按照调度管辖范围,接受发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记录机组发电能力、调频调用等指令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作为容量电费扣减的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缺口容量】 缺口容量指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内,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核定可靠容量的不足额度。电网调度机构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上年度青海电网实际运行数据,选取全年系统净负荷前3%的时段作为“全年系统顶峰时段”向市场主体公布,并对机组开展缺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