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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经营主体包括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的各类型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