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电网
冀北电网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 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关于深化新能源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 格〔2025〕13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保障代 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结合冀北电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 (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坚持市场方向,鼓励电力用 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原则上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 同),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 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断缩小代理购电范围。 
(二)科学预测用电规模。现货市场运行前,电网企业应每 月统筹考虑经济、气象、节假日、业扩报装等因素,分别预测居 民生活、农业生产等优先购电用户,以及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次 月用电量。现货市场运行后,应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分别预测居 民生活、农业生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负荷曲线,并公布相关 预测信息。在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前,可继续由 电网企业代理采购全量上网环节线损电量。 
(三)合理确定市场化购电规模。省内优先发电量,省外特 高压、省间联络线电量及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能源上网电量, 1 优先由电网企业采购,用于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等优先购电 用户用电,富余部分可作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的电量 来源。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优先购电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 预测电量规模,以及全量上网环节线损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 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四)优化发用电量匹配方式。省内优先发电量,省外特高 压、省间联络线电量及作为“价格接受者”的新能源上网电量等, 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序,优先匹配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等优先购 电用电需求,上述电源不足部分,应按电量足量匹配原则通过市 场化方式采购。

 上述电源富余部分,可作为代理购电工商业用电来源。代理 购电用电需求仍不足部分,需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含各类电源 调试期电量、以及具备直接参与市场前的上网电量等)。电网企 业为保障抽水蓄能电站购电(抽水电量)所产生的损益,纳入代 理购电工商业用户购电成本。 全量上网环节线损电量,应参照代理购电用户供应方式处理。 
(五)健全代理购电市场化购电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主 要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以报量不报价 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具体按照市场相关规则执 行。电力交易机构应合理组织,确保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及时完成 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的月度交易成交最晚时限为每月末 日前。

 二、规范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构成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代理购电工 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 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的用户;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 能用户,上述特殊代理购电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价格的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高耗能用户, 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其交易价格按照市场规则形成。 
(一)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包括当月平均购电价格及历史 偏差电费折价。当月平均购电价格为根据上述预测、匹配原则测 算形成的上网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包含代理购电电量、电价 实际值与预测值产生的偏差电费,以及代理购电用户产生的分时 损益折价,按月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网企业按照上网环节线损购电 价和国家核定的综合线损率按月测算、公布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向全体工商业用户收取。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上网环节线损购电价×综合线损率/ (1-综合线损率),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购电价按照代理购电 当月平均购电电价执行,综合线损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值执 行。 
(三)输配电价。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 执行,包括电量电价和容(需)量电价两部分。 

 (四)系统运行费用。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应纳入系统 运行费的相关费用,按月预测、滚动清算,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 摊或分享。包括辅助服务费用、各类调节性电源容量电费、上网 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功率因数调整 电费损益、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差价结算费用和 其他费用。 

1.辅助服务费用。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原则上不向 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按最新政 策规定执行。 2.容量电费。包括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抽水蓄能、煤电、气电、 独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容量电费,各类型电源的容量电价标准按 相关规定执行。 3.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电网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产生 的损益为代理购电平均购电电价与实际购电均价的差额。 4.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电网企业每月保障居民、农业用 电(含居民、农业线损电量)发生的实际损益,与当月基准电价 交叉补贴总额的差额,作为居民农业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执行1.5 倍代理购电价格形成的增收收入、燃煤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 等,均纳入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5.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损益。包括全体用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电费相关规定,由此增加或减少用户的电费总额。 6.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差价结算费用。对纳 入机制的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 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增量新能源项目 4 竞价履约保函考核资金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 量差价结算费用。 7.其他费用。跨省跨区应急调度损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 发自用年上网电量超比例扣除部分的电费等其他按照国家及我 省相关规定可纳入系统运行费的费用。 (

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及公布方式 

(一)分时电价。按照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代理购电用 户执行相应分时电价。其中,代理工商业当月平均购电电价参与 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代理购电工商业购电价格中的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不参与浮动。 

(二)代理购电价格公布。电网企业根据预测数据,以及购 电价格、代理购电历史偏差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 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信息,按月测算形成次月代 理购电价格。电网企业应于每月末3日前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 APP 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代理购电价格测算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 改能价〔2022〕854号)要求,电网企业应测算电网代理购电转 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价格,并形成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工商 业)价格测算表,随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一并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开展代理 购电工作,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 5 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向省 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 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按月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代理购 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等信息,具体公开内容详见附件。 
(三)强化代理购电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当地相关部门,围绕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 服务质量等代理购电机制运行情况,加强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 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附件: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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