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地:利益调整的第一步

弃光、弃风等问题的出现,既有技术上的因素,也有利益上的考量。此次主管部门开始着力从利益调整上解决这一问题,说明后者的影响更大

作者:本刊记者 张广明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2016年6月刊
原标题:“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地:利益调整的第一步


  千呼万唤始出来。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对如何落实这一措施进行了部署。
  根据上述通知,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在政策救济方面,通知则规定,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
  此次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省份主要是中西部的省份,其中,位列I类资源区的则包括青海海西、甘肃部分地区、新疆哈密等四个地区以及内蒙除东部几个盟市以外的地区,其保障性利用小时数为1500小时,东北三省、河北部分地区、山西部分地区、陕西榆林、延安以及青海、甘肃、新疆等不包括在I类资源区的地区则属于II类资源区,其保障性利用小时数在1300~1450小时之间。
  
  保障性收购政策落地
  在苦等了近半年之后,全额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终于正式出台。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通知,此次全额保障性电量收购主要集中在出现弃风、弃光问题的省份,这些地区要按照此次核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除了发电计划方面要保障外,在电力调度上,则要求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此外,对于光伏电站所发的超过保障性电量之外的部分,则规定,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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