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一池春水”

支彤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编辑:jianping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整体来看,《规定》重点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等管理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重点对辅助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对《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

整体来看,《规定》重点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等管理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重点对辅助服务提供主体、交易品种分类、电力用户分担共享机制、跨省跨区辅助服务机制等进行了补充深化。

业内普遍认为,《规定》《办法》生效后,电力辅助服务领域的顶层规则将迎来重大变化。各类灵活性资源、市场化用户的参与,或将激活“一池春水”,为辅助服务市场带来更多商机。

增加新主体 丰富电力辅助服务新品种

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市场,让更多主体拥有独立市场主体身份,是《规定》《办法》的一大亮点。

《规定》显示,适用于其的并网主体包括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自备电厂。《办法》则将提供辅助服务的主体范围由发电厂扩大到包括新型储能、用户可调节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主体。

在此之前,多地辅助服务市场已经尝试扩大主体范围。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于2020年6月9日印发的《湖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显示,参与湖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主体包括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网调、省调、地调及县调管辖的所有发电企业,以及独立的电储能设施企业。

2020年底发布的《江苏电力市场用户可调负荷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则明确,2020年12月1日起模拟运行江苏电力市场用户可调负荷参与辅助服务市场,2021年一季度启动试运行。

在各地试点基础上,稳妥引入新主体,无疑是为了积极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主体多元、源网荷良性互动的特征,通过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充分挖掘供需两侧的灵活调节能力。

此外,《办法》增加了转动惯量、爬坡、调相、稳控切机、快速切负荷等多个辅助服务品种。在附件中,明确了调频、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品种将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形成交易价格。

业内专家表示,随着辅助服务品种的进一步丰富,更多有较强调节能力的用户将在辅助服务领域参与更多种类的交易,以适应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力系统的需要,平抑新能源间隙性、波动性对系统运行带来的扰动影响。

强调用户参与 建立分担共享新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部分,《办法》将用户如何分担共享、如何参与跨省跨区等内容单独各写一章。

“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办法》第五章《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中明确这一原则。指出将逐步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区分不同类别用电特性电力用户的分担标准。

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数据交互,能够响应实时调度指令的电力用户可作为可调节负荷独立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和自身情况,响应电力调度机构调节指令。

将以往仅可向下调节的用户可中断负荷,拓展到“能上能下”的用户可调节负荷,旨在鼓励用户结合自身负荷特性,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市场化方式提升需求侧响应能力。

有调节能力的用户可以独立参与辅助服务,同时作为独立的用户主体也将分摊补偿费用,《办法》进一步完善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

对于补偿费用的分摊,《办法》明确:为电力系统运行整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在内的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为特定发电侧并网主体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分摊。为特定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费用由相关电力用户主体分摊。

《办法》第六章《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机制》详细说明跨省跨区发电机组参与辅助服务的责任义务、参与方式和补偿分摊原则。

对于业内普遍关注的外来电是否应纳入受入电网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问题,《办法》明确“与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属于同一调度关系的跨省跨区送电发电机组,视同受端电网发电机组参与受端电网辅助服务管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