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开征求新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两项细则意见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admin 贵州

9月11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和《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黔发改价格〔2025〕659号),我委修订了《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至9月2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fgw.guizhou.gov.cn),在意见征集栏进行反馈。

2.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件:jiageguanlichu@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吴幸妮;0851-85299013。

附件:1.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0日

附件1 贵州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机制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精神,通过市场化竞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充分发挥市场对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投资引导作用,全方位推动新能源增量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按照“流程透明化、规则统一化、操作规范化”的原则,建立“审核-建档-申报-竞价-公示-考核”标准化流程,确保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价方式,确定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和机制电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及比例、机制电价上下限、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竞价有关参数;组织开展成本测算;负责组织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工作。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负责市场运行监管、及时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配合确定机制电量规模及比例、机制电价上下限、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竞价有关参数;配合开展成本测算;负责提供《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清单》(参考附件1),并对清单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贵州电网公司(下文简称“省电网公司”)负责配合政府部门确定机制电价竞价的全容量并网容量、并网时间、电压等级;根据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并网验收报告进行全容量并网确认;负责提供接网服务;提供近三年同类项目年均利用小时数。

第七条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下文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制定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规则,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交易,加快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加强机制电价和市场电价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竞价时间及主体范围

第八条 每年四季度组织开展次年竞价。

第九条 竞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首次竞价范围为2025年6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后续竞价范围为尚未投产但项目方承诺于次年内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或2025年6月1日(含)后投产但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第十条 新能源项目全容量规模,以项目核准或备案容量为准,具体执行方式参照省能源局出具的文件。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的确认参考附件2。

第十一条 就近消纳项目的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竞价主体范围。

第四章 竞价主体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 已投产项目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项目规模(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并网容量等)、项目并网验收意见、项目并网通知书、项目发电业务许可证。

分布式新能源项目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10kV及以上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还需提供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三条 未投产项目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应提供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名称及所在地、营业执照、项目规模(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机组类型、主要技术参数、承诺投产容量等)、投产时间承诺函、项目支出情况、租赁协议、建设用地手续等。

第五章 竞价建档

第十四条 项目信息清单

《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清单》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类型、机组数量、单机容量、项目性质、项目备案(核准)容量、项目(承诺)投产时间、项目并网电压等级、项目联系人、联系手机号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档

交易中心收到《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项目的建档工作。

第十六条 登录确认

市场主体需确保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能正常接收验证码、竞价短信通知,短信通知内容将包含登录交易平台的初始账号及登录密码。首次登录平台需修改密码,市场主体及时确认能否正常登录交易平台参与竞价申报。

第六章 机制电价分类及竞价

第十七条 竞价分类及规模确认

按照风电、光伏发电两种类型开展竞价。竞价规模按不同类型电源装机容量占比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竞价上下限

竞价周期内已成交的中长期交易电量、绿电电量,相应调减竞价申报比例上限。机制电价申报上下限按照《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申报充足率

价格出清前应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参与出清的电量规模达不到充足率要求时,则该类型机制的电量总规模予以缩减,直至满足最低要求。

申报充足率=∑该类型参与出清竞价主体申报机制电量/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竞价申报充足率不低于120%,并根据新能源发展状况,适时优化调整申报充足率。

第二十条 执行期限

按照《贵州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已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增量项目,执行期限到期后将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二十一条 起始日期的确定

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执行起始日期按照项目申报的承诺投产日期确定。如未按期投产,则实际投产时间之前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如提前投产,申报的承诺投产日期之前的上网电量不执行机制电价。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照入选时间确定。

第七章 竞价组织流程

第二十二条 发布竞价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四季度发布年度竞价通知,明确竞价电量规模、竞价项目类型、不同类型新能源项目竞价规模、单个项目申报电量比例上限、竞价上下限、执行期限、近三年同类项目年均利用小时数、通过资质审核的《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清单》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发布竞价公告

交易中心根据竞价通知安排,在竞价日5天前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竞价公告,明确机制电价竞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参与主体、申报平台、申报路径及方法、申报价格上下限、申报基本单位、单个项目申报机制电量比例上限、竞价流程安排。

第二十四条 竞价申报

竞价主体在申报时间窗口内,按照项目类型在交易平台开展对应申报,申报信息包括机制电量比例、机制价格。其中,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应为基本单位1%的整数倍,申报机制价格应满足价格基本单位0.1元/MWh,不得超过相关约束。申报按一段式申报,截止日期前,新能源项目可撤回并修改申报信息,以在申报窗口内提交的最后一次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竞价出清

申报结束后,交易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将竞价主体的申报比例折算为申报机制电量绝对值后,以不同标的分别开展统一出清:申报机制电量=容量×近三年同类项目年均利用小时数×申报比例。其中已投产项目容量取并网容量,未投产项目容量取承诺投产容量。按照价格优先、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入选项目,入选的最后一个项目按剩余可用规模电量成交。本次竞价交易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的最高报价确定,中标的机制电量比例为各入选项目申报的机制电量比例。未入选的新能源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示竞价结果

竞价出清结束后,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初步交易结果,公示拟入选的项目,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出清总电量规模、出清价格等。如竞价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布竞价结果

公示期结束且各方无异议后,交易中心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竞价结果。发布内容分为两部分:

(1)竞价项目总体情况,包括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水平、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分类型项目个数等;

(2)竞价入选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投产时间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制

参与竞价并纳入机制电量的新能源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投产。如项目实际投产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延迟不超过6个月(含),实际投产日期前的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如实际投产时间较承诺投产时间超过6个月(不含),暂停后续1年该项目投资方(以所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格,且该竞价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无效并失去后续竞价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信用管理

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时,应纳入信用管理,交易中心将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入选结果无效,三年内禁止竞价:

(1)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6)存在操纵市场、串通报价、弄虚作假等扰乱竞价秩序行为。

第三十条 强化监管

(1)各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新能源项目竞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参与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工作,自律自觉,不得操纵市场、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2)对违反国家法律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能源监管部门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将对相关主体采取中止参与交易、取消竞价资格等措施,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并按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电力市场监管规章、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3)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省内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差价结算工作的日常监督。

(4)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制执行情况开展定期督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将根据后续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2:贵州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工作指引(试行)

为做好集中式新能源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工作,有序推进新能源并网试验、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等相关工作,特编制本工作指引。

一、术语及定义

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是指新能源项目投产并网运行容量已达到备案(或核准)容量,实现全容量并网运行的时间。风电项目以最后一台风机并网的时间为准,光伏项目以最后一台箱变并网的时间为准。

实际并网容量:是指新能源场站每台机组(风机/箱变)交流侧实际并网容量之和。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贵州电网内中调及地调调管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

新能源项目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相关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手续的,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认可的容量及并网时间为准。

三、资格条件

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工作开展资格原则上以调度系统中的实际并网容量与备案(或核准)容量数据对比为基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向调度机构申请开展记录工作的资格。

(一)实际并网容量等于备案(或核准)容量。

(二)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或核准)容量,原因为以直流侧备案(或核准)导致的,实际并网容量应达到直流侧备案(或核准)容量的80%以上。

(三)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或核准)容量,原因为用地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应提供省能源局出具的关于容量变更的文件。

(四)实际并网容量与备案(或核准)容量存在一定偏差的风电场,原则上偏差应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机组的容量。

四、报送材料

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向所属调度机构申请开展记录工作时,须向调度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中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申请(模板详见附录1),并附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函,承诺函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等内容(模板详见附录2)。

(二)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相关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的相关手续(如盖章的清单、文件、证书、证明等),省能源局出具的关于容量变更的文件。

(三)新能源项目出力值首次达额定容量的80%、85%当日总发电曲线及各条集电线出力曲线。

(四)其他能够证明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的材料,如项目每台机组(风机/箱变)投产的监控系统日志、“两票”等。

新能源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并网申请单、并网通知书等材料由调度机构查询,若调度机构无法查询的需另请新能源企业配合提供。

四、记录标准

(一)记录单元

新能源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以项目为单元开展,联合送出场站全容量并网时间以各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结果综合判定,以全容量并网时间最靠后的项目记录时间为准。

(二)记录方式

新能源企业报送材料后,调度机构按照调管关系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情况,可与调度系统中并网申请单、发电出力曲线、容量变更日志等数据进行对比,按照下列方式综合记录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

1.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相关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相关手续的,以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认可的容量及并网时间为准,承诺函中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应与其保持一致。

2.对照批复的并网申请单中终结时间,能够证明末批次并网时间的,以并网申请单中终结时间为全容量并网时间进行记录,承诺函中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应与其保持一致。

3.原则上应根据第1、2条中记录方式开展,若不能开展的,以项目每台机组(风机/箱变)投产的监控系统日志、集电线出力曲线、调度系统容量变更时间等资料进行综合判定,全容量并网时间不应早于项目最后一台机组(风机/箱变)投产时间。

五、其他要求

(一)各新能源企业应在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工作开展前,根据实际情况向调度机构申请更新实际并网容量,调度机构根据并网申请单等材料及时审核,确保实际并网容量数据正确。

(二)调度机构应根据核实情况,分批次发布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结果,新能源企业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并提供相应客观证据,调度机构根据情况开展复核。

(三)新能源项目存在分批并网的情况时,应按照批次开展管控,每批次机组投产均严格在调度系统中执行并网申请批复流程,每批次投产申请均需明确本次投产机组编号、容量及电力质监站出具的并网意见书,确保投产机组合法合规、编号信息准确,直至最后一台机组/一个发电方阵并网,做到调度管控过程清晰、明确。对于未在相关检修申请中记录的电源设备,调度机构原则上不予确认其已投产带电。

(四)贵州中调按照本工作指引,形成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记录技术报告,并报送贵州省能源局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