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电侧容量补偿:185元/kW·年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编辑:admin 青海 容量补偿
7月7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各类电源实行统一的容量补偿标准,2026年统一容量补偿标准按185元/(千瓦·年)执行。后期,容量补偿标准按照回收边际机组全部或一定比例固定成本计算确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机组建设成本等调整确定。

2026年风电、光伏、水电(季度调节及以下)综合厂用电率分别按0.65%、0.49%、0.44%计算,2021-2025年前3%最高净负荷时段平均负荷率分别为26.87%、0.08%、9.85%,2021-2025年年平均负荷率分别为12.77%、8.56%、5.52%。

2026年光热、新型储能综合厂用电率暂按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3%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计算。

2020-2025年全省系统总容量需求20920兆瓦,全省系统总可靠容量22788兆瓦,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数为0.92。

原文如下:

青海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关于促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能源〔2025〕1645号)、《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坚持公平公正、责任共担,对发电侧系统容量按贡献予以补偿,全体工商业用户公平承担,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电价机制,支持可调节型电源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推动新型储能有序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实施范围

本机制适用全省合规在运公用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未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且不含新能源补贴的光热发电,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且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三、全省容量供需系数

系统容量供需系数=系统总容量需求/系统总可靠容量。系统总容量需求为系统净负荷最大值时段的容量,具体为,省内负荷+外送容量需求+备用容量-可中断负荷容量。系统净负荷=省内负荷(含线损)+外送容量需求+备用容量-省内风光出力-季调节及以下水电出力-外购电力-可中断负荷。其中:外送容量需求-外购电力按联络线实际执行电力计算。系统总可靠容量=各类机组可靠容量+外受通道可靠容量,其中:外受通道可靠容量暂取净负荷高峰时段实际省间互济电力,省间互济电力处于外送状态时,外受可靠容量按0计算。

2020-2025年全省系统总容量需求20920兆瓦,全省系统总可靠容量22788兆瓦,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数为0.92。

四、各类型电源可靠容量核定

(一)火电机组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机组额定容量×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

2026年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综合厂用电率分别暂按6.05%、3.75%计算。

(二)光热、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最大放电功率×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Min(满功率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100%)。其中,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为系统净负荷最大高峰持续时段。

2026年光热、新型储能综合厂用电率暂按21.53%、10.39%计算,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取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3%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计算。

(三)大中型水电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机组额定容量×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

2026年我省大中型水电综合厂用电率按0.44%计算。

(四)风电、光伏、水电(季度调节及以下)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额定容量×可靠容量系数。可靠容量系数=(1-综合厂用电率)×Min(前3%-5%最高净负荷时段平均负荷率,3-5年年平均负荷率)。

2026年风电、光伏、水电(季度调节及以下)综合厂用电率分别按0.65%、0.49%、0.44%计算,2021-2025年前3%最高净负荷时段平均负荷率分别为26.87%、0.08%、9.85%,2021-2025年年平均负荷率分别为12.77%、8.56%、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