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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分散式风电项目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新能源电站(发电侧)运维等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强化野外动火作业和森林防火相关责任落实。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 光伏电站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和分散式风电项目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新能源电站(发电侧)运维等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强化野外动火作业和森林防火相关责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贯穿项目建设始终,任何活动不得危及安全生产,尤其在野外动火等危险作业和森林防火关键期,优先保障安全;通过强化风险识别、评估和管控,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提前消除野外动火及森林火灾隐患;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装备、技术、管理、执法等措施,从组织管理、人员培训、设施设备、施工环境、运维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建设施工安全、运行安全和场站周边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及其实施细则,认真履行部门行业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和综合监管责任。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能源)局:负责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规划;按照市能源局下达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确定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规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解决全县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防火要求;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2.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手续审批管理工作;申请核准的风电和备案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列入省级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对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水保等进行审批,同时负责消防专项验收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办理征地、国土用地备案手续;负责项目用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和测绘的安全管理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属地乡(镇)、有关部门以及林场(保护区)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森林防火方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落实森林防火措施;对防火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涉草的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办理临时及永久使用林、草地手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是否超越审批的林草手续范围,负责临时用林、用草的恢复及验收;加强对项目建设区域森林资源的巡查,并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防火措施进行监督,确保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等设施满足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负责森林防火区的划定和森林防火期的发布,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履行森林防火行业监管职责,强化林区火源管控和可燃物清理、隐患核查;对防火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林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明确用火审批流程及审批内容;负责林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监督属地乡(镇)、林场(保护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林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监管;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协调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 6.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阳城分局:负责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电站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和标准;对电站房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质量。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审批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大件设备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 9.县水务局:负责核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不占用河流治导线、水保措施规范落实情况;负责提供新能源场站附近水源信息,协调水库管理单位保障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飞机吊桶、消防水车等用水需求。 10.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核实;根据文物保护法要求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提出建议;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发掘与保护。 11.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核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国防需要。 12.县公安局:负责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外来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督促项目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负责依法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做好违规用火处罚工作。 1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辖职责负责监督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组织处理劳务纠纷。 1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生产;负责协调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做好通讯应急保障工作,恢复损坏的通讯设施。 15.县气象局:依法对本辖区风电、光伏项目履行防雷减灾实行全链条监管,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监督防雷“三同时”、定期检测与隐患整改;开展重点单位管理、检测资质监管与执法检查;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督促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项目防雷安全合规;负责提供短期火险天气预报和中长期火险天气预测;开展大风、雷电灾害天气监测预警;利用气象卫星实时监测火情热点动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国网阳城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公司产权内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做好供电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供电公司产权设备损坏的修复,确保火灾区域应急指挥、扑火设施和受灾群众正常用电。 17.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占用本乡(镇)林草资源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与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签订森林防灭火协议,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野外动火安全及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指导项目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野外动火作业审批执行、防火措施落实、施工区域易燃物清理、森林防灭火卡口检查登记和火种收缴、护林员是否巡查项目施工场区周边等情况。发现违规动火、火灾隐患等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县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报告。协助项目单位做好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救援,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协调解决应急物资调配、人员疏散安置等问题。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管理、防火措施等引发的群众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18.各林场(保护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教育、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联防联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委政法委、县消防救援局、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公路段、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蟒河自然保护区、历山自然保护区、横河林场、台头林场、析城山林场等单位,按照各自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职责,做好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电站周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和森林火灾救援响应。 第三章 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 1.安全主体责任。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是项目建设运营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及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负总责。应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管理人员,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内设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森林防火责任。健全和完善野外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等,并认真贯彻、组织实施。要明确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实施、监督等动火作业审管流程,落实森林防火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措施。 2.安全设施建设。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充分考虑森林防火因素,避开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域。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风险评估,将防火设施(如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纳入工程设计,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前,要严格执行野外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禁在未获批准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时,应落实“风险辨识、现场监护、器材配置、隔离清理、事后确认”等全过程安全措施。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定期清理场站及施工区域周边的可燃物、易燃物,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安全资金投入。保障野外动火和森林防火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防火设施建设、灭火器材购置、防火宣传培训、防火巡查等费用足额到位;建立防火费用使用台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与乡(镇)护林防灭火队伍、项目所在村签订森林防灭火协议,建立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及时获取森林防火预警信息,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向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 1.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管理体系,建立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防火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野外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森林防火规章制度,落实施工防火责任制。 2.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野外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前向县林区野外用火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前制定“三措两案”,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安排专人监护等;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现场,确保无残留火种。 3.场区防火管控。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及防火责任公示牌,场区进场处设置火种收集箱和专人检身通道,严格落实入场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打火机、香烟等火种进入施工场所。对施工区域内的易燃物(如施工材料、包装材料、可燃垃圾等)及时清理,保持防火通道畅通,定期对施工临时设施(如工棚、仓库、供电和用电设备等)进行防火检查,确保项目场区用电防火安全。 4.宣传教育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禁止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参建施工人员必须签订安全责任制和施工防火承诺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上岗;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防火责任意识。 5.火灾应急处置。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防止火势蔓延,并按照规定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县林业、应急、发改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包含施工安全、施工工艺、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灭火等内容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防火监理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法,配备具备防火能力的监理人员。 2.安全措施审查。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野外动火作业方案和森林防火措施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防火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3.现场防火监督。对施工现场的野外动火作业和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日常监理,检查施工单位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等。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县林业、应急、发改等有关部门报告。 4.防火设施验收。参与项目建设的防火设施验收工作,对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防火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防火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投入使用。 第四章 风险评估与规划选址 第八条 风险评估。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阶段,充分开展森林防火风险评估,分析项目建设区域的森林分布、植被状况、气象条件等因素,确保项目选址避开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域,如:重点林区、易燃植被集中区、常年大风区域等。同时,通过评估项目建设对森林防火的影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规划选址。在项目选址和规划布局时,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避让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火灾易发区,确因地形条件等限制无法避让的,必须针对性采取差异化防护措施;统筹考虑森林防火需要,合理规划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防火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保防火设施与周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森林防火体系。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需配合提供辖区内森林资源分布、火灾风险点等基础信息,并参与选址意见征集。 第五章 防火安全设计 第十条 防火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标准、建设规范等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防火安全设计,严格落实消防“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设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在设计中应明确提出保障野外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涉及动火作业和森林防火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并对防范火灾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防火设施。编制防火设施安全措施,对项目的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等防火设施安全进行评估;防火设施安全措施应报相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章 施工安全和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野外用火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固定的动火作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和高清监控设施,并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三方监护措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县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县林业、应急、发改等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林场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查;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执行,落实防火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和专责监护人员;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关闭电源,对电源侧上锁,验收签字,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占用本乡(镇)林草资源的动火作业进行巡查,监督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防火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区域及周边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清理易燃物;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如元旦、春节、元宵节、两会、清明、五一、农历十月初一等特殊时期节点,以及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应加强巡查频次,增设防火警示标志;施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场区,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等违规用火。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防火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防火隔离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防火设施,确保防火设施的施工质量;因地理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宽度要求的,须在线路、设备与林区之间设置防火隔离墙等有效替代设施。在防火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周边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与运维衔接。在设备调试、试运行和运行维护、检修等调试和运维阶段,如需进行野外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落实防火措施,加强对设备调试和运维区域的防火巡查,确保设备、材料等堆放符合防火要求,防止因电气故障、设备过热等引发火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项目防灭火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进行再检查、再完善,确保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等处于良好状态,能够随时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点设置、应急队伍组织协调以及与光伏电站 的管理和运维衔接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运维安全管理。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完工项目移交所属 光伏电站 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电站、岗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光伏电站 安全管理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运维方案、应急预案等,建立完整的光伏电站 及场区运维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运维队伍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光伏电站 应当加强运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高低压电气操作、运行、检修、维护、巡检等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台账、设备管理台账、运维台账、巡检台账、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等,加强对“两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监护人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资格认定和现场管控,确保各岗位人员数量、资格满足工作需要,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外委单位负责光伏电站 运维、巡检和检修的 光伏电站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将第三方机构和外委单位及其人员纳入本单位、本电站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从根本上遏制管理缺失。 第十八条 高风险作业管控。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光伏电站 应加强高风险作业分析研判,制定高风险作业“三措两案”并严格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开展高风险作业专题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范围、作业内容、操作标准、安全措施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要加强对高处作业、动火作业、野外用火、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机械设备起重吊装、部分带电作业、高压设备附近或输配电线路下施工、含有毒有害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及其设备或容器、地质灾害威胁、作业环境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好或逃生通道不畅等高风险作业管控。严格“两票”审批流程和作业措施、方案审批,严格落实停送电措施和专责监护人制度,密切关注大风、雷电、暴雨、冰冻等气象预警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及时采取断电、停工、撤人、应急等防范措施。做好作业前安全风险防护措施确认和安全隐患消除,检查并确认作业人员安全工器具合格有效,确保作业环境安全、措施可靠、装备完好、人员安全逃生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监测监控。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光伏电站 应当在输配电设施设备、输电线路周边、高低压控制室、光伏电站 生产设备可视区域、消防通道、光伏组件阵地、箱变、临时作业区域、防火隔离带、重要通道等区域安装高清摄像头,实施捕捉突发起火热源和施工、作业、检修、运维等信息。同时,结合人工和无人机巡检等措施,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 1.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合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野外动火作业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施工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动火作业规范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应每天进行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动火和防火隐患。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周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安全巡查,并将情况报送县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2.专项检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季节特点和森林防火期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针对野外用火、森林防火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 3.节假日检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等特关键节点,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假日期间新能源场站、光伏阵地的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督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管理和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节假日期间项目建设区域防火安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节假日期间督查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隐患治理 1.隐患排查。通过安全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全面排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明确隐患的位置、类型、危害程度等信息。各有关部门、属地乡(镇)负责收集并上报责任范围区内的隐患信息;对本单位、本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负责督促整改销号。 2.隐患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对排查发现和属地乡(镇)、各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 “五定”原则(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资金、定整改验收人)落实整改,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于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县林业、应急、发改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隐患整改,跟踪整改进度。光伏场区周边、输电通道以及电站周边的树线隐患、可燃物、堆积物、农作物及农业垃圾、漂浮物、建筑物、建筑施工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其产权物权所属人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其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隐患整改销号;发现林线纠纷、输电线路涉林通道安全距离不足等涉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由林业、林场(保护区)等部门负责协调整改;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安全隐患,报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并按照隐患产权物权归属,会同其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和整改销号。 3.复查验收。对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属地乡(镇)、县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组织复查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隐患,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继续跟踪整改,直至隐患销号。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 1.总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和当地森林防火要求,制定完善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调查、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人员疏散、善后处置、应急预案评审等内容。 2.预案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应急、林业部门备案,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与培训 1.培训教育。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宣贯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项目建设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2.应急演练。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实战应急演练,检验和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参与演练,并协调演练场地、物资等资源;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人员观摩指导或参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响应与处置 1.事故报告。项目生产建设区域发生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人员进入火场或被困火场,并在30分钟内如实向县应急管理、林业、发改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具体位置、火场范围、初步原因、现场人员情况、天气风力情况、被困村庄及人员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周边环境及道路情况、水电气暖讯受灾情况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并启动乡(镇)级应急响应;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职责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 2.应急处置。县应急、林业、发改、森林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群众疏散、救援物资调配、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全力配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 3.信息发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县委宣传部、融媒体等部门做好信息传递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意见规定,未落实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