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供电营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供电营业规则
为加强供用电营业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修订形成了《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作为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的基本法规,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供用电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电力行业技术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及供用电业务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基于当时经济社会环境所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已难以适应和满足供用电领域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

加快修订《供电营业规则》十分必要。一是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2年的国发5号文到2015年的中发9号文,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电力工业体制的顶层设计、供电营业业务的制度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供电营业规则》中,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交纳供电贴费、预存电费保证金等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供用电管理的相关要求,亟待调整。二是适应供用电关系内涵调整的需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政企分开,供电企业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要求,以合同为基础与用户建立平等的供用电关系。三是适应政策法规变化的需要。近年来,电力领域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对供电企业的管理,这些都对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合规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依照最新法规政策要求完善相关内容,持续推进用电营商环境优化。

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平公正、与时俱进的原则,既对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衔接的以及与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也充分吸纳了国家已有明确标准、要求以及成熟实践经验的有关业务内容,在专题研究、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09条。对现行《供电营业规则》保留43条,修改58条,删除6条,新增8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删除了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如删除了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用电指标、转供电指标、计划用电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名词表述,删除了原授权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规则》作出补充规定、确定低压供电容量界限标准、制定举报窃电奖励办法等具有明显行政职能的相关内容。

二是删除了已明确取消的供电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内容。如供电工程贴费、预存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用户受电工程重复检验收费、移表费、验表费等,推进用电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减轻终端用户负担。

三是修改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有关内容。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调整了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程序、家用电器损坏处理、违约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等方面内容的表述,充分体现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作为供用电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四是调整了部分因政策变化、标准细化、职责调整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有关内容。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将低压三相四线供电容量标准提升至160千瓦;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将低压居民单相供电容量提升至12千瓦;根据最新政策文件,调整了减容和暂停业务办理要求;根据职责调整情况,对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技术仲裁电能质量责任纠纷、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电能表等表述做出调整。

五是增加了进一步保障用户特别是居民住宅用户用电权益的有关内容。如明确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明确不得对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加收相关费用,执行政府电价政策;放宽了临时用电时限,并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增加了新建居住区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建设、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和新建居住区高层住宅双电源配置、配电设施防洪防涝建设要求,充分保障群众可靠用电。

六是吸取了供电企业部分已有成熟实践经验的业务内容。如将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时间由3天内压减为24小时; 按实际用电天数对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用户清算预收电费;删除了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要求;优化了表计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明确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按日计收的容(需)电费,按全月容(需)电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收取;取消了除重要电力用户、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用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明确供电企业竣工检验重点检验受电工程涉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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