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浙江省发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发布 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为及时有效发挥我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导向作用,规范、公平、公开使用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原标题: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7〕121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决定对2017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部分实施竞争性分配,并制定了《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宁波市参与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竞争,但不享受省财政资金补助。
  
  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2013—2016年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价,并对到期的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联系人:省能源局电力与新能源处王国庆,电话:0571—87051712;省财政厅经建处 赵霞,电话:0571—87055752。
  
  附件: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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