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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修订说明表示,《办法》是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基础性、综合性部门规章,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压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和新型电力系统的加速构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形势、任务要求、风险挑战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亟需对《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 一是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压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原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履行的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全面展开进行系统修订,细化并强化了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新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要求、电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范,对劳务派遣等新型用工形式提出要求,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完善电力系统安全治理体系。树立电力系统安全工作协同共治理念和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创原则;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责任体系,细化明确电力企业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管理、并网管理、涉网管理、设备管理、二次系统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突出和明确电力调度机构责任及义务,强化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指导和专业管理作用。 四是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明确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国家能源局、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要求,重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厂网协调、重要输电通道联防联控等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挂牌督办、奖励表彰、信用惩戒等监管手段固化为规章条款;结合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约谈、事故调查处理等常用行政执法措施。 五是进一步明晰电力安全监管法律责任体系。明确执法主体为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赋予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相应的执法权力,确保权责对等;全面承接安全生产法,明确未依法履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追责;新设对电力调度机构的处罚条款,将原《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处罚”的情形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金”,提高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