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施行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jianping 电厂
8月5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进技术及模式创新。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政策文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营、市场交易、系统接入、安全管控等全流程工作,覆盖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等所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第四条 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进技术及模式创新。

  第二章 建设及接入管理

  第五条 虚拟电厂可聚合分布式电源、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各类分散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电网互动。

  第六条 根据参与市场交易要求,分为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同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同时建设多个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

  发电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和分布式储能等资源;负荷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可调节负荷(含用户计量关口内合规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

  发电类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同一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不得跨设区市区域聚合;负荷类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范围不超过本省范围,发展初期允许跨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聚合,后续根据全省电力市场运行与电网安全管控要求动态优化。

  第七条 虚拟电厂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实现财务独立核算;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原则上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初期售电规模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参照福建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具备监测、预测、指令分解执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满足国家和我省网络安全防护等相关技术要求,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电力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或涉及并网安全的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应同步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根据相关系统响应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优化调控。同一虚拟电厂只能由一个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对接。

  (三)同一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与一家虚拟电厂运营商确立服务关系。

  (四)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针对负荷类虚拟电厂,由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签订负荷管理协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负荷类虚拟电厂,需同步由运营商与国网福建电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针对发电类虚拟电厂,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与相关市县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五)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应安装电网企业计量装置,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电力市场交易与结算法定要求,计量装置需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其中发电类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安装的计量终端,应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

  (六)虚拟电厂聚合的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用户侧储能等资源并网接入流程参照现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按照以下环节开展:

  (一)资质审核。虚拟电厂运营商需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与聚合资源主体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可调控设备范围、调节方式、安全责任划分、经济责任承担、收益分配机制、考核分摊规则、合同解除条件等核心事项。运营商向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接入申请资料,由负荷管理中心进行资质审核。

  (二)系统接入调试。资质审核通过后,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技术要求,将技术支持系统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完成指令接收、数据采集上传、远程调控等核心功能调试。

  (三)能力测试。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开展负荷类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测试;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负责开展发电类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测试,发展初期可指导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测试完成后,向有关虚拟电厂出具调节能力测试报告。

  (四)档案管理。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通过调节能力测试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线上建档,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共享资质认定相关材料。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做好相关纸质档案管理。

  (五)运行监测。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完成接入流程的虚拟电厂开展运行监测,包括对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可调节资源的运行类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异常预警。

  第三章 能力测试管理

  第九条 虚拟电厂能力测试分为入市测试、变更测试和常态化能力校核三类,测试方式统一采用系统测试。

  第十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办理市场注册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入市能力测试申请。

  第十一条 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的装机(运行)容量、重要调控设备、运行方式、资源范围等影响调节能力的关键因素发生实质性变更时,运营商应主动提前3个工作日向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交变更测试申请。

  第十二条 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虚拟电厂开展常态化能力校核,实时监测虚拟电厂系统、聚合资源的运行数据。对数据异常、调节能力不达标、违规运行的虚拟电厂,组织专项能力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三条 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测试遵循统一标准,负荷类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计算方法,参照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执行;发电类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计算方法,由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会同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经省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国网”APP、电力交易平台等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在能力测试前,应与聚合资源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确认所有聚合资源具备测试条件,保障测试当日基线负荷数据完整、真实、有效。测试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人身安全、电网安全及设备运行安全管控要求,做好风险预判与应急处置,对测试引发的各类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章 交易及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满足福建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定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结合虚拟电厂发展情况,可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第十六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关的资格审核及能力检测报告、签订的负荷管理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七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生效后,按照相应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十八条 在全省未启动日前邀约需求响应期间,虚拟电厂运营商可自主选择参与地区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在全省启动日前邀约需求响应期间,负荷类虚拟电厂原则上需优先参与需求响应,聚合资源按照需求响应应邀结果参与电力平衡调节。对于日内临时有负荷管理需求的场景,虚拟电厂应依据电力负荷管理协议约定,由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参与灵活避峰需求响应。但同一时段内不能以同一调节行为获取重复收益。

  第十九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聚合资源收益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聚合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开展结算,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发布电费账单,结算到户。市场结算统一采用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虚拟电厂结算电量由对应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叠加形成,发电电量、用电电量分别核算,严禁发用电量相互冲抵。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在不改变电网企业关口计量装置的前提下,加装自用测控设备,该类设备数据仅用于内部运营管控,不得作为法定交易与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虚拟电厂应遵守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各项规则,按规定承担相应考核责任。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变更、交易价格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偏差、结算费用需调整的,由电网企业严格依照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依规办理退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导致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双方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平等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仲裁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照福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在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违反信息披露的经营主体,纳入电力交易机构信用评价。

第五章 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月度定期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报送虚拟电厂基本信息、资源清单、实际可调节能力、运行状态等核心数据。

  第二十四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持续强化聚合资源调节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分布式电源、储能的精准调控水平,强化可调节负荷等资源的快速、实时响应能力。虚拟电厂技术支持系统功能,需适配全省电力市场建设、电网运行调节需求,持续迭代优化。

  第二十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在负荷管理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虚拟电厂及各分散资源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通知》(闽监能安全〔2025〕77号)等,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要求,确保数据源头加密和防篡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异常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网络与数据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电网发生事故、紧急供需失衡等紧急情况时,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必须同等承担电网平衡调节、安全保供义务,服从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直接调控,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应急响应效率,虚拟电厂运营商不得拒绝、干扰、拖延执行电网调度指令。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发改委牵头建立完善虚拟电厂发展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与福建能源监管办按分工制定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配套文件。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主管、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省虚拟电厂运营服务,组织开展需求响应工作。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相关主体的市场注册、中长期交易组织和合同管理,并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按规范做好虚拟电厂及聚合资源计量结算。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主体签订聚合协议后,履行虚拟电厂建设运营主体责任,并按程序参与需求响应和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或全省电力市场建设、电网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省发改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等相关单位,及时启动修订程序,优化完善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