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2026年版)》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辑:jianping 新能源
6月30日,为推动能源行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范能源行业数据处理活动,加强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促进能源行业数据利用,国家能源局发布《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2026年版)》,7月1日起施行。 

《指南》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对所掌握能源行业非密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精准识别能源行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按照《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管理和安全防护。

《指南》共4章15条。第一章为总则,介绍了《指南》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原则。第二章明确了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和分级规则,以及衍生数据、脱敏数据的分级规则。第三章明确了能源行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具体识别规则。第四章为附则,包括名词解释、补充修订、解释权、生效日期。在《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已有的名词定义,《指南》保持一致。


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202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数据处理活动,加强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依据《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行业非密数据的分类分级。

能源数据处理者开展涉及国家秘密或由其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能源行业数据处理活动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指南名词定义均与《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致。

第三条 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遵循以下原则:

依据明确。以数据的特性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能源设施、用户的重要性和规模,以及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程度作为数据分级依据。

边界清晰。所有能源行业数据均有确定的类别、等级,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方便能源数据处理者判定数据等级。

就高从严。能源行业数据涉及多个方面的安全风险时,按风险程度最高级别确定等级。

动态更新。当能源行业数据等级的判定因素发生变化时,识别规则和数据等级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能源行业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第四条 能源行业数据分类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品种、能源活动等。

按能源品种,能源行业数据一级分类分为: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电力,氢能等。

按能源活动,能源行业数据二级分类分为: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储运、消费、科研等。

能源行业数据处理者可按数据内容和特点,进行三级和四级分类。

第五条 根据数据重要性、精度、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能源行业数据分为一般、重要、核心三个等级。

第六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经过统计、关联、挖掘或聚合等加工活动产生的衍生数据,如能恢复、还原为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原则上按原等级管理。

第七条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经过脱敏处理后,无法恢复、还原为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核心数据可以降级为重要数据或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可降级为一般数据。

第三章 能源行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识别规则

第八条 以下能源基础设施精度优于(含)100米的地理位置的坐标数据,以及任何含有该坐标数据的资料为能源行业重要数据:

产量10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

单机(套)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站;

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站(不含抽水蓄能电站);

核电站;

750千伏(不含)以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

第九条 以下能源基础设施生产运行的实时指令数据为能源行业重要数据:

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站(不含抽水蓄能电站);

750千伏(不含)以上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

国家管网集团油气调控中心调度控制系统。

第十条 以下电力消费数据为能源行业重要数据: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消费原始数据;

国防军事类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消费原始数据;

1000万个及以上电力用户的电力消费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能源行业重要数据为能源行业核心数据: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连续1年及以上电力消费原始数据;

1亿个及以上电力用户的电力消费原始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从供电企业接受电力供应的终端消费者,包括个人、企业、机构等主体。

本指南所称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程序认定。

本指南第八条所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生产运维资料、科研资料。

第十三条 除本指南明确的数据分级识别规则外,其他能源行业数据经评估确定为能源行业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国家能源局将印发补充规定,并适时修订本指南。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