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发布施行

来源: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 编辑:jianping 电力
   
据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消息,日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提升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有序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下简称绿证交易)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证交易应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准确反映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促进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证指由国家能源局统一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每1兆瓦时电量对应1个绿证。绿证交易则是以绿证为标的物的交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内蒙古电力市场多边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imptc.com)上组织开展的绿证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绿证核发机构(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下同)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绿证账户,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

  第六条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注册和管理,及买方绿证账户的注册和信息变更;负责绿证交易组织,并提供相关市场服务;负责将绿证划转所需信息同步推送至绿证核发机构;负责披露和发布本平台组织的绿证交易信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信息的汇总、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其中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交易主体可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交易。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自觉自律,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绿证账户是交易主体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的唯一实名账户,用于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卖方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其自动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注册信息自动同步至交易平台;买方直接通过交易平台注册绿证账户,相关信息在注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自动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十条 买方注册绿证账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港澳台地区用户应提交所在地企业商业登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国外用户,可提供有效的注册地企业登记证明、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材料以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对应材料翻译件。

  第十一条 交易账户是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进行绿证交易相关操作的账户,在内蒙古电力市场多边交易技术支持系统进行绿证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单独完成本交易平台的交易账户注册流程,实现交易账户与绿证账户的关联。已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电力市场经营主体,补充完善银行开户信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指定交易账户属于非法定代表人时),并签订《绿证交易主体承诺书》后,即可将指定交易账户与绿证账户关联;新注册交易主体在进行上述流程前,还应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手机号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并在交易平台单独注册代理交易账户。注册时应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手机号、法人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信息,并签订《代理机构承诺书》等。代理机构与其代理交易主体应在交易平台共同确认代理关系,明确代理起止时间。代理生效期间,被代理交易主体将不能通过交易账户操作参与绿证交易,以下所指买方或卖方包括交易主体及其委托参与绿证交易的代理机构。绿证交易代理关系与电力市场售电服务代理关系无关联。

  第十三条 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交易主体应通过原注册渠道及时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绿证账户和交易账户也可通过原渠道申请注销。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四条 绿证交易的标的物为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绿证,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交易方式采用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价。

  第十五条 双边协商交易组织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9:00至17:00。买卖双方自主协商分月绿证数量、交易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形成成交结果。长期绿证购买协议(合同)可在交易平台备案,由买方将协议(合同)上传至交易平台,由卖方通过交易平台确认无误,并通过交易平台双边协商交易流程履行协议(合同)。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组织时间为每日的9:00至17:00。一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分月绿证数量、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摘牌、确认,形成成交结果。挂牌绿证允许部分成交,剩余未成交的绿证可继续被摘牌。在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内,挂牌方可将未成交的绿证撤回后重新挂牌;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后,未成交的绿证将被自动撤回。

  第十七条 集中竞价交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单独组织,具体要求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申报和成交的绿证数量精确至个位;申报和成交价格精确至0.01元/个,不可为零。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绿证交易支持网银结算、扫码结算、预存结算、协商结算等多种方式:

  (一)网银结算和扫码结算适用于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全部交易方式。采用网银结算和扫码结算的买方依据绿证交易成交结果,通过线上支付渠道完成资金划付。

  (二)预存结算适用于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全部交易方式。采用预存结算的买方需签订预存结算协议,预存足额资金用于支付绿证交易费用,余额可申请退回。

  (三)协商结算仅适用于双边协商交易方式。采用协商结算的买卖双方需自行完成资金结算支付,买方在成交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提交资金结算证明材料,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即视为资金结算完成。

  第二十条 申报交易信息时需同时选择绿证交易结算方式。选择网银结算、扫码结算、预存结算方式时,买方需在成交确认后30分钟内完成线上付款或补齐预存款,否则成交结果将自动作废。选择协商结算时,买方需在成交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提交资金结算证明材料并通知卖方确认收款,未能按期提交资金结算证明材料的成交结果将自动作废。

  第二十一条 选择网银结算、扫码结算、预存结算但连续3次未能完成线上付款,或选择协商结算但连续2次未能按期提交资金结算证明材料的买方,将被暂停3个月绿证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将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取消其参与绿证交易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选择网银结算或预存结算方式购买绿证时,付款操作由代理机构完成,买方交易主体与代理机构间的资金结算应自行完成。代理机构出售绿证时,绿证费用将直接支付至卖方交易主体。

  第二十三条 绿证交易暂不收取绿证交易服务费。

  第六章 绿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卖方在交易前,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选择向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推送拟上架出售的绿证。

  第二十五条 未进行交易前,卖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下架自身名下在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等待出售的绿证;交易期间,卖方不可申请下架相关绿证,需先申请撤销相关交易或撤回未被摘牌绿证。

  第二十六条 绿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相关交易信息将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成绿证划转,最终结果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绿证账户显示信息为准。若绿证无法成功划转,相关买卖双方应配合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开展异常情况处理,必要时取消成交结果并退回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告知内蒙古电力交易公司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