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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更好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一、实施范围 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时段设置 (一)工商业用户季节性峰谷时段设置见下表。 (二)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期间的前三天,以及春节假期(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将0:00-9:00设置为低谷时段,9:00-15:00设置为深谷时段。 三、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 以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之和作为平段基数,并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动结果比例为2.05∶1.85∶1∶0.4∶0.2。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段设置、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执行,并将午间低谷时段的起始时点提前半小时,即午间低谷时段为:10:30-14:00。 独立报装接电且具备反向放电能力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向电网企业申请参与车网互动,向电网反向放电。夏冬季在尖峰、高峰时段向电网反向放电的,分别按当月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同电压等级尖峰电价和高峰电价结算;其他季节、其他时段向电网反向放电的,按平段电价结算。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电力公司应强化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用电负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动态变化趋势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就计价基数、峰谷时段、浮动比例等提出合理的调整建议,经同意后以年度为周期,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出现电力供需形势重大变化、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时,确需对个别月份峰谷时段、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省电力公司对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情况要单独清算,原则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夏冬季分时盈余优先弥补重大节假日分时亏损。 (二)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分时电量数据,电网企业可通过远程采集抄读电能表48点电量数据累加计算,当抄读数据缺失时应及时消缺处理,对缺失异常无法处理的,按拟合规则补充完整后计算。用户通过电网企业APP进行线上查询分时电量信息。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报告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提前做好政策公告,确保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四)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各增量配电区域内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按照市场规则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