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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完善《湖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明确,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新型储能作为价格接受者,充放电电量按照所在节点的节点电价结算,站用电量的电能量费用结算模式与充电电量保持一致。 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电量按照其所在节点的实时现货市场节点电价结算。 独立新型储能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补偿费用方面,独立新型储能补偿费用是指因电力调度机构为满足电网运行需要调整独立新型储能的充放电曲线,导致独立新型储能的电能量收益为负时,对其进行的补偿。 本次文件明确,因电网调度调整充放电曲线导致电能量收益为负时,给予等额补偿,收益非负则不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独立新型储能补偿费用按月度实际用电量比例向电力用户分摊。 文件完善主要内容还包括: 一是增加新能源机制电量差价结算相关内容。 二是完善火电机组运行补偿费用计算方式。当月度火电机组省内日前、实时电能量电费不能覆盖发电成本时,按月对其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三是调整火电中长期超额(缺额)回收费用计算方式。当火电企业中长期合约电量高于省内现货结算电量一定比例时,对高于上限要求(低于下限要求)的电量按日进行收益回收(收益小于0时不回收)。 四是增加不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化机组(场站)中长期超额/缺额回收费用方式。 五是其他方面,包括调整市场运营费计算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间、修改有歧义的条款描述、调整独立储能补偿费用分摊对象等。 完善后的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