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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藏区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和合同交易等,其中电能量交易一般包括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交易等。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维护西藏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26年2月26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