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立处置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安全管理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分布式光伏发电
12月10日,山东济南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增长,光伏过电压问题日趋严峻,严重情况下可能影响电网及用电设施安全。通知强调,规范接入管理,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处置机制,协同处理分布式光伏过电压问题。

规范接入管理。(一)严格做好接入方案设计。针对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投资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二)加强逆变器参数控制。对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投资主体接入前应确保逆变器设计输出电压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038《标准电压》中“与系统额定电压偏差不应超过±10%”的要求。供电企业应加强光伏逆变器参数验收,如逆变器参数不符合要求,供电企业可不予接入。

加强运行管理。(一)明确监测管控责任。光伏投资主体应加强对并网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并履行并网电压自行管控主体责任,确保逆变器输出电压不超过标称电压110%。

(二)规范并网容量管理。光伏投资主体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增加并网容量的,供电企业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当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处理。

建立处置机制。(一)建立联合调处机制。各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应与供电企业建立信息共享和电压越限处置机制,协同处理分布式光伏过电压问题。

(二)健全提醒告知机制。当供电企业监测发现过电压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相关光伏投资主体,相关光伏投资主体应在24小时内自行调控逆变器输出电压至规定范围。若告知24小时后仍未完成电压调控的,各区县(功能区)能源主管部门应联合供电企业对有关光伏投资主体进行书面提醒,由供电企业启动柔性调控等电网侧电压调控措施,将逆变器输出电压调整至规定范围。

(三)做好安全管控措施。光伏投资主体经供电企业提醒告知后,拒不采取措施,输出电压仍然过高,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的,供电企业有权利按照《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电能质量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执行处理控制或离网控制”规定,对有关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相关措施,确保电网安全可靠。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