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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华电能源发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提出的55条项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风、光项目前期立项的审批、备案,后期的投资评价并购要求、收益率等。 根据规定 ,前期费总额1亿元以内的境内风光电项目、国外负面清单外的境外风光电项目、上级公司授权公司投资决策项目、境内服务于公司风光电项目发展的独立储能项目,前期立项实行审批,基层企业完成前期立项决策申报公司。 风电光伏项目总投资20亿元以内自建项目、10亿元以内并购项目施行分级分类决策机制。 在具体的收益率要求方面,风电光伏及大型风光水火储基地等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投资决策标准不低于6.5%;屋顶分布式光伏不低于7%;储能项目不低于6.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战略导向明确、治理结构
优良、管控体系科学、运作机制高效、基础管理扎实、监督考核
闭环的投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统各基层企业的境内投资活动。本规定所指基层企
业是指公司所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主要包
括:(1)基建投资,指能够形成新增生产能力、直接产生经济
效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购置
等;(2)技改投资,指对经营性固定资产以及现有设施、工艺
条件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改造提升,
以及设备更新、生产零购等投资活动;(3)研发投入,指为实
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电力生产类、电力建设类、煤炭类、研发和数智化类、安全环保 类等科技项目投入;(4)数智化投资,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
互联网及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网络安全
和应用等投资项目;(5)小型基建投资,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
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投资,包括相关建筑物的新建、购置、改造、
装修等。
股权投资是指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
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对
外投资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应
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战略性投资项目是指对公司未来发展
产生长远影响的区域布局、资源控制、实验试验、工程示范等项
目,以及为履行中央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所开展的重要投资
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及投
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以及国资
委相关投资监管制度中明确要求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的
项目。
第六条 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含销
售)、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煤炭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的投资活动,应服务国家战略,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科
技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和参股
投资,统筹考虑投资规模与投资能力。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要求,
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
律不得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满
足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要求。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履行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全面贯
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上级公司、公司部署,认真落实董事会定战
略、作决策、防风险工作要求。
(二)服务国家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符合公司资源优化配置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满足本规定要求。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管控投资风险。 第八条 投资管理以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为引领,发挥
投资计划管控作用。投资活动按照前期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
施、后评价等阶段实行闭环管理。公司持续完善投资管理体系,
优化投资管控流程,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强化投资监督考核,提
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分类授权的管控
模式。公司承担投资管理主体责任;基层企业是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负责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是投
资决策机构(具体决策层级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度确定),董事会
可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
项采取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是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简称投审会),主要
负责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的评审,为投资决策提出评审意见。
公司总经理任投审会主任委员,分管相关业务的公司领导任副主
任委员,投审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投审会会议,投审会
委员由公司有关副总师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投审会办
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负责投审会的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就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相关边界条件、经济评价指标、
投资风险和合法合规性等提出意见,规划发展部、财务资产部、
生产技术部、科技与数智化部、供热管理部负责向公司决策机构
提交并汇报分管项目投审会评审意见,负责国家核准(审批)项
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文件的拟定和上报。 (一)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研
究制订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和
前期工作计划和后评价计划;负责境内新(改、扩)建电力和配
套热力(含热/冷网)、新建热力项目、电力能源类战略性新兴
— 产业(含风电光伏、氢基能源、新型储能、生物质能、综合能源、
虚拟电厂等,下同),项目前期立项、投资决策、后评价等归口
管理。同时,负责风光电项目并购的前期立项工作。
负责组织并提出投资项目战略符合性、规划选址、建设方案
等的评审意见。 (二)财务资产部是资产并购项目投资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股比变动项目增资、经营类增资业务投资决策归口管理;负责
相关项目尽职调查、估值分析等管理。
负责提出投资项目融资管理、相关费用边界条件的评审意见。
并购项目完成股权交割后,按项目进展阶段由相关业务部
门管理。
(三)生产技术部是电力和配套热力(含热/冷网)、电力
能源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能源项目(含数字电厂、工控安
全,涉及存量机组供热、低碳化、调频储能等改、扩建项目,以
及基层单位楼宇、空调、安保、监控系统等改造项目)等技改投
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技改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技改
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四)工程管理部是新(改、扩)建电力和配套热力(含热
/冷网)、新建热力、电力能源类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能源项
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建议;负责
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负责
提出归口管理实施项目进度、质量、造价的评审意见。 (五)燃料管理部是煤炭产业新(改、扩)建项目以及相关
项目技改等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产业规划,提出相
关业务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质量、
造价等归口管理。
负责组织并提出火电项目燃料供应条件、价格的评审意见。 (六)安全环保部负责投资项目涉及安全、环保、水保、职
业健康的方案、指标和“三同时”的监督指导。 (七)市场营销部是电力交易中心等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提出电力、综合能源项目电(热、碳)市场和价格等边界条件
的评审意见。 (八)证券法务部是全面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
展投资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查,对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包括参
与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审查,提出法律风险控制建议等,指导风险
防控制度体系建设和评价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机构设置、人
力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工作。 (十)审计部负责投资管理相关审计工作;监督部(纪委办
公室、巡察办)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负责投资管理中违
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置。
(十一)供热管理部负责提出热网侧技改项目、科工产业及
相关业务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进度、
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 (十二)科技与数智化部是研发投入、数智化项目以及相关
项目技改等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科技创新和数智化规
划,提出相关业务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相关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
进度、质量、造价等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前期立
项、投资决策的归口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小型基建项目实
施的归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基层企业
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参股投资项目按照参股项目类型、部门职责定
位,由业务部门履行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评审、技经评审(含风险评估)、投资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负责投资项目遴选,按照投资管理权限
履行投资管理流程;负责落实项目相关边界条件,上报前期立项、
项目投资决策申请报告,投资项目责任承诺书,向公司投审会汇
报投资项目情况,对项目边界条件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前期立项、投资决策、
项目实施、后评价四个阶段管理,各阶段工作相互衔接。 第一节 前期立项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
研究投资项目初步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论证投资必要性、
可行性。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
划的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开展前期立项工作。投资项目前期立项
前发生的费用可在前期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决策前的前期费总额,投
资项目前期立项实行备案(备案复核)或审批管理。投资项目前
期立项决策须明确投资决策前的前期费总额。
(一)除参股项目外,前期费总额1亿元以内的境内风光电
项目、国别负面清单外的境外风光电项目、上级公司授权公司投
资决策项目、境内服务于公司风光电项目发展的独立储能项目,
前期立项实行审批,基层企业完成前期立项决策申报公司。
(二)前期费总额1亿元以内的其他项目、参股项目,基层
企业完成前期立项决策申报公司,公司完成前期立项决策;
(三)除上述(一)、(二)外的其他项目,前期立项履行
审批流程。
(四)技改、科研、数智化、产融类等投资项目,履行年度
投资计划决策程序后视同完成前期立项。 第二十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竞标方案,
按照该类项目投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竞标方案包括参
与项目竞标主体、组建竞标联合体、落地配套产业、测算投标电
价、承诺有关事项等。 (一)公司决策项目的竞标方案,基层企业决策后上报公
司;
(二)需要其他审批决策项目的竞标方案,由公司审定;公
司编制竞标方案决策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后,纳入投资计划管理,组
织开展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对于实施周期短、
方案明确的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购项目可开展尽职调
查工作。对于战略性或重大投资项目可超前策划,加快推进。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前期立项后,公司根据项目发展需
要,可研究成立项目公司,前期立项应明确项目股权比例和注册
资本金。 第二节 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决策主要审核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经济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边界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
性研究,项目规划、市场、主要决策边界条件及配套工程条件基
本落实,原则上在取得核准(备案)后开展投资决策工作;对于国
家发改委、能源局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可在项目核准或审批前开展
投资决策。股权类投资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并购项目需完成尽
职调查),落实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法合规性等条
件后,开展投资决策工作。公司可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单位开展 项目技经评审(含风险评估)工作,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投资决策
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
公司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决策标准清单中规定的收益
率标准(见附1)。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和性质,实行分级分类决策机
制。
(一)风电光伏项目总投资20亿元以内自建项目、10亿元
以内并购项目;其他电力能源类战新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内
项目;煤电、气电、供热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内项目;境内煤炭
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内主业项目;科工项目总投资1000万
元以内的项目;研发类总投资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电力、煤
炭、科工类技改项目;电力、煤炭、科工类技改项目总投资1000
万元以内改造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内更新项目;数智化项
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内等
由公司投资决策,公司在完成本级决策后,将会议纪要、法律审
查意见书(如有)以及由公司和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投资
项目责任承诺书(包括项目总投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主要边
界条件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等作为附件,和项目投资决
策申请报告,由公司履行备案流程。 (二)电力、煤炭、科工类技改项目总投资 1 亿元以内、
1000 万元及以上技改改造项目、2000 万元及以上技改更新项
目,由公司决策,履行备案复核流程。
(三)除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项目,投资决策报履
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
清单,履行经理层、党委、董事会、股东会等治理主体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决策完成后两年内未实施,应在项目
实施前,按照现行投资决策权责范围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通
过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通过投资决策后,风光电项目由公司落实建设
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其他基建项目由公司落实建设条件后组织
项目实施,履行备案。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后开展项目实施阶段的
招标采购工作。对于新(改、扩)建风光电项目、重大或战略性
投资项目,根据发展需要,在完成前期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
审并核准(备案)后,经审批可开展勘察设计、监理、主设备和
施工预招标,投资决策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要求,依法
合规开展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安全、进度、质量和造价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合同变更等造成的投
资调整,超出决策总投资的投资调整,公司复核项目投资收益率
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对应的投资决策权
责范围,重新履行备案/决策批复程序。
第四节 项目中(终)止 第三十三条 项目推进过程中,主要边界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按照“谁决策、谁中(终)止”
的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视情况采取继续推进、放缓执行或
中(终)止项目等措施。
(一)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二)公司战略规划调整,不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技术路线存在不可控风险,建设内容或经营范围等发
生重大变化。
(四)建设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出现较大不确定性,投资
风险不可控。
(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对公司利益将造成重大影响。
(七)经济评价指标低于预期,不满足投资收益率决策标准。
(八)其它不符合投资决策的重大情况。
投资项目上述条件发生变化后,投资项目需要中(终)止的,
按照项目推进阶段和现行决策权限,公司决策项目由公司决策履
— 行备案;其他项目由基层企业提出中(终)止原因和意见并报公
司,公司决策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审计
和核销,及时注销新设项目公司并履行备案流程。 第五节 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后评价工作遵循合规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突出
重点与分级分类相结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正向激励
与监督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后评价工作应做到全覆盖。规划发展
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项目,由公司各相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范围,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对于实施
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时开展中期后评价。
(二)股权投资项目完成出资、增资或股权交割一年后两年
内。对于整合周期较长、业绩波动较大的股权并购项目,可开展
多期后评价,并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对于投资基金项目,
应当在基金退出当年开展后评价;对于发起设立的基金项目,适
时开展中期后评价。
(三)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风险突出、与预期效果可
能存在较大差异的固定资产或股权投资项目,适时启动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后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围绕投资决 策、战略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管控、可持续性、投
资影响等,选取具备典型性和可操作性的定性、定量指标,对于
主业、非主业、拟培育主业等不同类型以及科技创新、战略新兴
产业等不同类型以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不同领域投资
项目,可考虑赋予不同指标权重。主业投资项目可适当简化评价
指标及评价方式。非主业投资项目、未达投资预期的投资项目应
当合理细化评价指标并加大评价力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
原则。项目后评价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
作,原则上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开发、工程建设或编写
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委
托工程咨询机构实施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做好相关
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后评价工作成果结论、经验教训、应对措施、
意见建议等作为编制发展规划、开展前期开发、进行投资决策、
推进工程建设、开展投资并购和改进运营管理等的重要参考和依
据。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统计 第四十条 编制公司投资计划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落实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控要求,衔接公司发展规划,坚持
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统筹项目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司
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投资计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内容包括固定资
产投资(含基建、技改、研发、数智化、小型基建等)和股权投
资(含并购)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开工和投产安排等。根据公
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
前期费用安排,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要求,组
织编制开展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提出投资计划建议,履
行公司决策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计划审批通过后,公司相
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投资计划和前期计划的
分解和下达工作。
(一)公司基建和对外参股项目投资计划、预安排计划按公
司批复计划执行;
(二)年度风光电预安排内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公司根据项
目核准/备案、投资决策等情况,公司申请批复后执行并安排实
施;
(三)除风光电外的预安排项目投资计划,由公司申请批复
后执行;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计划执行情况,适时
动态调整,满足项目发展需要。其他业务投资计划执行总额原则
上应控制在年度计划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定期跟踪分析机制,基层 企业每月定期上报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
按要求填报投资统计月报;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时报送各业
务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十五条 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投资管理
信息系统对投资管理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加强投资基础
信息管理,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公司和基层企业定期通过投资
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投资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投资风险控制应贯穿于投资活动全过程,包括
从项目前期立项到工程竣工投入商业运行期间的全面风险控制。
在进行项目遴选、尽职调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时应强
化投资风险评估和防控预案制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风险
监控、预警、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投资风险管理通过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基层企
业和投审会、投资决策会等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全面加强投资监管,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
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投资管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前期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以及后
评价等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投资管理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应督导基层企业按照 风险管理流程具体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十条 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应重点关注政策、法律、合规、
市场、环境、资源、技术、外部配套条件、融资、汇率等风险。
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因素详见附2。
通过对潜在风险因素的识别、比较、分类,判断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经过对项目全面综合分析,找出最敏
感的因素及其临界点,预测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通过方案比选、
优化设计等手段,制定相应解决措施,有效规避、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公司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公司投资决策规定,公司超越权限开展投资决策,
并开展后续工作。
(二)基层企业在建设条件和经济指标不符合投资决策标准
情况下上报公司履行投资决策。
(三)执行中改变决策意见,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超批复、
超标准实施项目;在公司决策之外发生的重大事项不报批,并购
项目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不到位;未按权限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设立项目公司、收购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等。
(四)违反程序擅自对外承诺有实质约束力的事项或签订有
— 实质约束力的协议。
(五)无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建设投资。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条件不落实、项目管理不
力等原因造成项目投产后达不到投资决策标准。
(七)对项目技经评估、投资决策经济评价复核失误,造成
项目有关决策依据出现问题。
(八)对投资后评价工作中发现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问题,
视情节轻重责成即时整改或移交责任部门追责。
(九)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存在失误,造成重大投资损失。
(十)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严格投资项目责任承诺书考核管理。投资项目
前期立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后评价等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纳入基层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证券法务部负
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相应投资项目前
期、实施、后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2023年5月10日印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办法》(华电能源规制〔2023〕1号)同时废止。 附:1. 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投资决策标准清单 2. 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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