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发布施行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jianping 新能源
10月3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 。

细则明确: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风电、光伏电量规模,分别按照当年风电、光伏预计新增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预计当年新增装机容量×同类型电源发电利用小时数×(1-同类型电源厂用电率)×纳入机制的电量比例。


湖南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5〕66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竞价模式

(一)组织机构

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委托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具体实施,指导成立竞价工作小组,推进增量项目竞价工作。

(二)竞价平台

依托新能源云、网上国网、95598智能互动等服务平台竞价业务功能模块(以下简称竞价平台)开展材料申报、资质审查、竞价出清、结果公示等竞价工作。其中,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通过新能源云平台参与竞价,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布式聚合商通过网上国网、95598智能互动平台参与竞价,竞价公告及结果通过竞价平台发布。

(三)竞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10月开展新能源增量项目纳入机制电价的竞价工作。

(四)竞价主体与资质

1.主体范围

(1)2025年6月1日至竞价公告发布前,已全容量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的新能源项目。

(2)竞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业主自行评估,竞价周期内可以全容量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的新能源项目。

(3)分布式聚合商。该类主体聚合的分布式光伏应满足以上两项条件之一。现阶段分布式聚合商应具备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资质。

2.资质要求

(1)已全容量投产项目

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需提供:已纳入省级及以上能源规划、专项规划或年度建设方案的证明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1)、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购售电合同、项目并网调度协议、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散式风电除外)等材料。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竞价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身份证等,下同)。

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项目发电户号、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等材料。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户主本人办理还需提供竞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

(2)未全容量投产项目

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需提供:已纳入省级及以上能源规划、专项规划或年度建设方案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等材料。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竞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

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文件、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意见、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材料。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户主本人办理还需提供竞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

(3)分布式聚合商

分布式聚合商应为在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需提供:营业执照、与被代理项目签订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竞价代理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3)、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所代理分布式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分布式光伏项目”相关要求的资料。分布式聚合商可聚合未纳入机制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不同年度的竞价工作。同一年度竞价中,任一分布式光伏项目仅可选择一家分布式聚合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

3.全容量投产及日期认定

(1)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

投产容量以核准(备案)容量为准,投产日期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机组投产日期”为准,单个项目分多次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以最晚日期为准。竞价时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且许可证的“机组容量”等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作为已全容量投产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竞价时未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已并网但未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已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但许可证的“机组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项目,均作为未全容量投产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申报的预计投产日期应为项目全容量投产的日期。

(2)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

投产容量和投产日期以省电力公司营销2.0系统中项目的“并网容量”和“并网时间”为准。竞价时已在省电力公司营销2.0系统中建档且投产容量等于核准(备案)的,作为已全容量投产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竞价时未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已并网建档但投产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项目,均作为未全容量投产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申报的预计投产日期应为项目全容量投产并办结电网接入业务的日期。

(五)竞价电量规模

1.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

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风电、光伏电量规模,分别按照当年风电、光伏预计新增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确定。

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预计当年新增装机容量×同类型电源发电利用小时数×(1-同类型电源厂用电率)×纳入机制的电量比例。

其中,预计当年新增装机容量由省能源局明确;风电、光伏项目发电利用小时数、厂用电率取我省同类型电源前三个完整自然年算术平均值(下同);纳入机制的电量比例根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计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当年消纳责任权重预计超额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比例适当减少,反之适当增加。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第一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占增量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与现有新能源价格非市场化比例适当衔接。

2.单个项目竞价电量

风电、集中式光伏单个项目竞价电量=装机容量(交流侧)×同类型电源发电利用小时数×(1-同类型电源厂用电率)×机制电量比例上限。

分布式光伏单个项目竞价电量=装机容量(交流侧)×同类型电源发电利用小时数×(1-同类型电源厂用电率)×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含自发自用电量)。机制电量结算时扣除自发自用电量,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实际结算机制电量=竞得机制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3.设置申报充足率

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设置申报充足率,申报充足率=∑该类型参与出清的竞价电量/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参与出清的电量规模达不到充足率要求时,则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最低要求。

(六)竞价方式与价格限制

1.竞价方式

原则上按照风电、光伏两种技术类型分别组织竞价,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满足机制电量规模的最后入选项目报价即为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当只有一个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时,该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按实际剩余机制电量出清,对应折算的机制电量比例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当两个及以上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时,根据这些项目申报容量占比,分配剩余机制电量。如边际项目入选机制电量小于其竞价电量的一定比例,取消边际项目的入选结果,机制电价取前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

2.竞价上下限

每年发布风电、光伏项目参与竞价的上下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下限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等因素确定。

3.报价单位

竞价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千瓦时”(含增值税),保留小数点后3位。

(七)履约保函要求

参与竞价的项目应按规定向省电力公司提交银行开具的电子履约保函(模板详见附件4),履约保函应具备网上查询验真功能。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已全容量投产项目参与竞价的,不需提交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延续至项目申报投产日期后一年,保函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单个项目履约保函金额=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交流侧)×同类型电源发电利用小时数×同类型电源竞价上限×比例系数(金额四舍五入取整到千元,下同),且不低于5000元。

分布式聚合商履约保函金额=Σ(被代理项目备案装机容量(交流侧)×同类型电源发电利用小时数×同类型电源竞价上限×比例系数,且被代理的单个项目不低于5000元)。

在竞价结果公示后,未入选项目可申请退回保函。入选项目按期全容量投产后,可申请退回保函;未按期全容量投产的,省电力公司将项目投产履约情况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使用保函,同时向相关主体发出执行告知书。独立参与竞价的项目,由竞价主体对每个项目单独开具履约保函;聚合参与竞价的项目,由分布式聚合商统一开具一份履约保函,待入选的全部项目全容量投产后可申请退回。

(八)执行期限

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入选机制时已全容量投产的项目,机制自竞价周期的首月1日起执行;入选机制时未投产项目,机制自项目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日期的次月1日起执行。入选项目未按期全容量投产的,实际投产前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执行期限不顺延。

二、竞价流程

(一)竞价准备阶段

1.发布竞价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竞价通知,主要包括竞价主体、竞价电量规模、申报充足率、竞价上下限、执行期限等内容。

2.发布竞价公告

省电力公司依据竞价通知,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95598智能互动平台发布竞价公告,主要包括竞价申报主体、资质要求、申报平台、工作程序、时间安排、咨询服务等内容。

(二)资料审核阶段

1.提交竞价资料

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应根据竞价公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基本信息、提交资质材料、申报竞价电价、提交履约保函。竞价电价提交后自动封存,不得查看与更改。

2.审核竞价资料

竞价工作小组对竞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基本信息、资质材料、履约保函等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并注明原因,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或分布式聚合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未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仍未通过审核的,取消竞价资格。

(三)竞价实施阶段

1.竞价出清

平台根据竞价出清机制自动完成竞价出清。

2.公示竞价结果

竞价出清结束后,由省电力公司在新能源云、网上国网、95598智能互动平台公示拟入选项目,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等。

竞价申报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竞价平台提出,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竞价结果。

3.发布竞价结果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竞价结果。

4.签订协议

竞价结果发布30日内,省电力公司与入选项目签订差价结算协议。原则上差价结算协议每年一签,协议期限届满前,若双方无异议,协议到期后,在机制执行有效期限内自动延期。若任何一方存有异议,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协议期限届满前重签协议。

三、保障措施

(一)投产考核

参与竞价并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入选机制时还未投产的,应通过新能源云、网上国网、95598智能互动平台定期填报投产进度,严格按照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日期投产。如项目实际投产日期晚于申报投产日期但未超过180日的,实际投产日期前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并按延期天数每日扣除履约保函金额的0.5‰,返还剩余履约保函资金。如实际投产日期晚于申报投产日期且超过180日的,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且后续不得再次参与竞价,扣除全额履约保函资金,并取消该项目投资方未来3年内所有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格。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分享给全体工商业用户。

(二)信用管理

竞价主体在竞价工作期间,投资方违背信用承诺,存在以下情况时,项目入选结果作废,3年内禁止竞价:

1.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竞价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争议处理

因竞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争议问题,由省电力公司与竞价主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协调处理。分布式聚合商视为法定竞价主体,发生争议时参与聚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先与分布式聚合商协商处置。

(四)纪律约束

各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等扰乱竞价秩序的行为。竞价组织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竞价信息填报承诺书

2.竞价授权委托书

3.分布式光伏项目竞价代理委托书

4.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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