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有序推进居民光伏应用,浙江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起草了《诸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稿明确规定, 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六类情况,屋顶不宜安装光伏系统: ①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的老旧小区建筑; ②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③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④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⑤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⑥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诸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分布式光伏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及庭院、村集体建筑设施等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逆功率保护装置。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 第六条 备案登陆“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tzxm.zjzwfw.gov.cn/indexzj.jsp)进行备案。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第八条 备案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含交流侧容量和直流侧容量)、上网模式(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完全上网)等。 第九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400kw以上(含400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由具备资质的光伏系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400kw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分布式光伏安装企业自行设计;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企业、项目安装企业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企业应在绍兴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具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可申请加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应: 1.参照现行地方标准DB33/T2004(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对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检查; 2.对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验算,充分考虑防风、防积雪、防雷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据此评估房屋结构及承重后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房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或宅基地证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 4.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情况,屋顶不宜安装: ①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的老旧小区建筑; ②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③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④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⑤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⑥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需符合以下规范: 1.工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 2.工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最高点与屋面距离小于1.5m,光伏组件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组件下方不得堆放和储藏杂物; 3.当同一建筑中平屋顶与坡屋顶同时存在时,分别按其结构要求执行; 4.工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得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 5.工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涉及投墙应征得相邻户同意。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不得影响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光伏设施安装不应破坏原主体建筑消防安全功能。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鼓励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整体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原备案渠道向项目备案机关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工程验收合格后,投资主体向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并提供电气设备试验报告、继电保护试验报告与工程验收报告,供电公司对报告进行审核。现场验收阶段,由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对光伏涉网性能指标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对现场设备、项目接入方案与项目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于验收及调试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由项目投资主体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并网。 第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开发委对其备案的项目,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现场核查计划,组织项目核查,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第五章 运营与监管 第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细则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项目投资主体全面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运行维护时,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条 供电公司与投资主体积极做好建档立卡相关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供电公司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各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市发改局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指导镇乡(街道)、开发委进行备案管理;市电力公司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配合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及违规建设处置;市建设局依法处理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光伏发电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对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展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拆除程序;市消防救援局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属地镇乡(街道)按相关法规责令整改。确需执行拆除程序的,拆除前由综合执法局函告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根据函告内容对已并网的项目撤销并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在紧急状态下,供电公司及其调度机构可依规对相应平台进行远程调控;禁止擅自设置或者预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 供电公司定期开展涉网检查工作,对私自改变设备技术特性、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增加设备容量的,应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未整改危及电网安全的,予以解列。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主体与运维单位应做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参照《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如国家、本省、绍兴市出台新的管理规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