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南方区域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机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应急调度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南方区域运行实际基础上,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修订了《南方区域跨省 (区)电力应急调度暂行规则》, 8日印发实施。 其中规定,保消纳应急调度电量,按照鼓励消纳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形成价格和进行结算。 1.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按照购入方省内现货价扣减输电价 格、线损折价后倒推至送出方的价格。 2.对于购入方没有省内现货价格或未开展省内现货市场的 情况,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按照购入方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K 倍结算(K 暂定 0.8,根据运行情况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扣减 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倒推至送出方的价格结算。送出方电厂上 网电价最低为零。 3.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叠加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形成购入 方落地价格。
南方区域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南方区域跨省(区)电力余缺互济能
力,有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有序供应和清洁能源
消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
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规
则(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应急调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区域电力生产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现
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南方区域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以
下简称“应急调度”),是指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运行
前,在电力系统出现保安全(包括电网出现故障异常等紧急情
况)、保平衡、保清洁能源消纳(以下简称“保消纳”)需求,且
市场化手段均已用尽后仍未完全解决问题时,在日前、日内阶段
按照“网对网”方式开展的兜底保障措施。
对于省间优先发电计划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相应电力
电量调整不属于应急调度范畴。 第三条 参与南方区域内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的电力企业
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跨省(区)电力资源配置应坚持市场化优先原则。
预计电网运行存在保安全、保平衡、保消纳需求时,应首先在中
长期时间尺度上组织开展省间增量交易或合同交易,具备条件后 可组织开展现货交易。当市场化手段用尽后仍存在跨省(区)调
整需求时,电力调度机构可按本规则在日前、日内阶段组织实施
应急调度。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为前提,规范
有序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维护并网互联各主体合法权益。
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在省内调剂资源用尽后方可启动,
不宜常态化组织,不得在电力系统安全风险可控、没有电力电量
平衡缺口或清洁能源充分消纳时开展。 第六条 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
调”)负责组织实施应急调度,建设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做好应
急调度与其他电力生产业务衔接。省级调度机构配合南网总调做
好应急调度工作。并网互联各主体应严格执行应急调度指令。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结算等
工作。 第七条 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对南方
区域跨省(区)电力应急调度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
业等有关方面按职责根据气象、节假日等因素开展负荷预测,根
据风光水资源预报等开展新能源出力预测和重点水电厂出力安
排,统筹考虑电网结构、各类电源受阻情况等因素,按规定留取
合理备用,完成省间市场化交易组织和相关电力生产计划编制,
以此作为应急调度开展的边界。 第九条 南网总调指导各省级调度机构根据区域和各省实
际情况,明确应急调度触发启动的关键量化指标、启动阈值和详
细启动条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报备,同时在
调度机构相关信息化系统上公布。其中,保安全量化指标应包括
电网断面、电力设备越限数值等;保平衡量化指标应包括电力电
量缺口大小等;保消纳量化指标应包括清洁能源弃电规模等。 第十条 保安全启动条件及主要流程如下:
(一)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前、日内预测关键量化指标达到或
超过启动阈值时,启动应急调度。应急调度组织和执行,应以不
造成支援方安全风险为前提,其中日前阶段应不影响支援方电力
电量平衡。
(二)原则上,因保南方电网主网架安全需要或日内紧急情
况及事故支援,由南网总调组织实施;因保省级电网安全需要,
由省级调度机构通过书面或调度台录音电话等有效方式向南网
总调提出启动申请,由南网总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保平衡需求启动条件及主要流程如下:
(一)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前、日内预测关键量化指标达到或
超过启动阈值时,启动应急调度。应急调度应综合考虑送受两端
中长期电力电量平衡、水库运用安全和综合用水安全,其组织和
执行以不造成支援方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为前提。
(二)受支援方省级调度机构通过书面或调度台录音电话等
有效方式向南网总调提出启动申请。应急调度启动条件触发时, 南网总调也可直接启动。 第十二条 保消纳启动条件及主要流程如下:
(一)电力调度机构在日前、日内预测关键量化指标达到或
超过启动阈值时,启动应急调度。应急调度组织和执行以不造成
支援方安全风险、电力电量平衡缺口、不增加支援方清洁能源消
纳弃电量为前提。
(二)受支援方省级调度机构通过书面或调度台录音电话等
有效方式向南网总调提出启动申请。应急调度启动条件触发时,
南网总调也可直接启动。
(三)当多个省份存在消纳空间的,按照接受清洁能源消纳
意愿、输电费用最小的次序安排。 第十三条 应急调度实施手段包括以下方式:
(一)可调增已有省间送受电日前计划或日内计划的,形成
最终调度计划。
(二)新增临时送电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广西送广东、广
东送海南、海南送广东、云南送贵州、贵州送广西等。 第十四条 同时存在保安全、保平衡、保消纳两种及以上需
求时,按照保安全、保平衡、保消纳的次序确定应急调度启动原
因。 第十五条 南网总调应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每次应急调度的启动原因和申请方、启止时间、应急调度电
量、执行情况等,并按照附件格式推送给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结算周期统计各省级电网
间月度交易计划完成情况,并根据结算时段执行偏差结算应急调
度电量。
(一)在足额分割交易计划电量后,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优先
结算应急调度电量,超出部分按照现行的《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
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
(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提供的日分时数据开
展结算。 第十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跨省区应急调度电量结
算价格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但送出方与
购入方就应急调度电量结算价格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格结算。否
则,按以下原则结算。 (一)保安全、保平衡应急调度电量,按照鼓励支援的原则,
按照以下方式形成价格和进行结算。
1.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取以下价格的高者:(1)送出方省
内现货价;(2)按照购入方省内现货价格扣减输电价格、线损
折价后倒推至送出方的价格。
2.对于送出方没有省内或未开展省内现货市场的情况,送出
方电厂上网电价按照送出方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K 倍结算(K
暂定 1.2,根据运行情况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3.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叠加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形成购入
方落地价格。 (二)保消纳应急调度电量,按照鼓励消纳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形成价格和进行结算。
1.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按照购入方省内现货价扣减输电价
格、线损折价后倒推至送出方的价格。
2.对于购入方没有省内现货价格或未开展省内现货市场的
情况,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按照购入方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 K
倍结算(K 暂定 0.8,根据运行情况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扣减
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倒推至送出方的价格结算。送出方电厂上
网电价最低为零。
3.送出方电厂上网电价叠加输电价格、线损折价后形成购入
方落地价格。 (三)所提现货价格为应急调度发挥作用的各时刻对应的现
货出清价格。针对可能存在的日前、日内、实时等多种现货价格,
在保安全、保平衡情况下取上述价格中的高者,在保消纳情况下
取上述价格的低者,省内现货采用节点电价时取加权平均价。如
现货市场没有开展或对应时刻没有现货成交,则不向前追溯其他
日期内对应时刻的现货价格,不参与比价。 (四)输电价格按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发改价格规〔2021〕1455 号)相关规定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
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应急调度按相关规定正常收取跨省跨区专项工
程输电费用和线损折价。国家有特殊定价规定的情况,按相关规 定执行。
电网企业应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
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 号)《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
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 号)等文件精神,
提升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
消纳。 第十九条 各方根据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应急调度电
量结算依据进行省间电费结算。电网企业按规定单独归集应急调
度相关电量、电费。
应急调度电量形成的购售电盈亏,各省按照“谁主张、谁负
责,谁受益、谁付费(让利),谁支援、谁获利”的原则组织分
摊结算。应急调度形成的电量和电费,其结算和分摊要落实国家
和地方有关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 第二十条 南网总调组织送受两端省级调度机构于实施应
急调度的次日向相关主体披露应急调度记录内容。广州电力交易
中心会同南网总调于基础数据准备完成后 4 个工作日内向送受
两端相关主体披露每次应急调度结算的电量、电价和电费情况。
南网总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职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南网总调会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 20 日
前向南方能源监管局书面报告上一月度应急调度事件经过、各类
型应急调度电量、结算价格和费用、信息披露情况,并抄送云南、 贵州能源监管办和五省(区)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南网总调可按国家有关调度管理规定和调度
规程对下级调度机构实施应急调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南网总调应按照本规则制定跨省(区)电力应
急调度操作细则并报南方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
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规则规
定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电力
监管条例》以及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和披露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必要情况,南网总调牵头会同广州电力交易
中心、其他有关方面研提修订建议,按程序报送至能源监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南方
区域跨省(区)应急调度暂行规则>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
〔2022〕71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