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印发,补偿标准0.55元/千瓦时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电网发电侧储能补偿标准
太阳能发电网综合:5月26日,新疆发改委正式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印发之日正式实施。今年3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9〕1701号),规范储能项目管理,增强新疆电力调峰系统备用容量

太阳能发电网综合:5月26日,新疆发改委正式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印发之日正式实施。


今年3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9〕1701号),规范储能项目管理,增强新疆电力调峰系统备用容量,保障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编制了《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委托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规定》明确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是指在火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或汇集站发电上网关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企业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规定对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电储能设施所充电的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规则》的出台对促进新疆的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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