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千瓦太阳能每天必须发电40度?为这事儿闹上了法庭……

顾建兵 郭东成 严君臣 来源:现代快报网 编辑:jianping 光伏太阳能
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从未达到40千瓦(度)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

吴某向田某购买了一套40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事后以发电量从未达到40千瓦(度)峰值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被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合同中40千瓦光伏发电系统是对组件型号和数量的综合约定,并非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田某不构成违约,判决吴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2016年6月20日,田某与吴某签订了《“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用户购销协议》,约定吴某向田某购买一套40千瓦的“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总价36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时给付定金8000元,设备完成安装给付60%货款,并网成功后结清尾款。


协议签订后,田某组织人员在吴某家庭屋面等场地安装了一套40千瓦的“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270瓦组件共149块),该系统于2016年11月13日并网成功,吴某已领取发电费用和补贴。


后经田某多次催要货款,吴某共支付20.8万元,尚有15.2万元拒付,遂田某将吴某告上了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庭上,吴某辩称,田某交付的光伏发电系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自安装到现在,发电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40千瓦,供电公司的数值显示发电量最高峰值仅为35千瓦,田某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指向的标的物为“通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产品,根据该系统产品的组件型号及发电原理,40千瓦的发电值是指由149块270瓦的组件(40千瓦=149块×270瓦)组装后,在满足太阳幅照度、风速等特定条件下得出的理论发电值,用户购买安装后其实际发电值受太阳辐照度、风速、电池温度、环境温度等多种可变因素影响,与理论发电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该偏差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科学规律和当前科技发展水平,卖方不构成违约。


吴某主张购销协议中“40千瓦”是对实际发电量的约定,但案涉协议内容中未见任何关于“实际发电量”的约定,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吴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田某已按约向吴某交付光伏发电系统,并按吴某的要求施工安装;该光伏发电系统于2016年11月13日并网成功,且吴某已据此领取发电费用和补贴,以上足以确认田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吴某应按约给付货款。


综上,法院遂判决吴某向田某支付尾款15.2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吴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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